第四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 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jù)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 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首先接談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
第七條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八條來訪人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未提出復查(復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引導來訪人走復查(復核)程序。
第九條對信訪事項處理(復查)意見不服,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未請求復查(復核)的,不再受理。已經?。ㄗ灾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復查復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復核終結備案并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的信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十條中央和國家機關來訪接待部門對應到而未到省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或者省級相關部門正在處理且未超出法定處理期限的,不予受理;信訪事項已經復核終結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