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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取保候審≠“沒事了”
時間:2023-10-12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案件回顧

2022年5月,居住在廣東的劉某某為一己私利,多次將其本人銀行卡出租給他人,并提供柜臺取現(xiàn)、解凍、ATM機取款等幫助。經查實,其出租銀行卡涉及多名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詐騙款共兩萬余元。

因劉某某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認罪態(tài)度較好,公安機關依法對其采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

在審查起訴階段,劉某某的態(tài)度卻來了個一百八十度大轉變,拒接檢察人員電話,拉黑民警電話,更換聯(lián)系方式,在執(zhí)行機關到其家中勸導后仍表示不配合調查。

劉某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取保候審規(guī)定,依法對其保證金予以沒收,并變更為逮捕強制措施。劉某某在到案后接受訊問時卻表示“以為沒事了”,“害怕去了就被抓進去”。

檢察官提醒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對無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前提下,暫不予羈押的刑事強制措施。被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刑事訴訟程序的結束,雖未羈押,但其仍須遵守聯(lián)系方式變動報告執(zhí)行機關、傳訊及時到案等義務,切莫以身試法、挑戰(zhàn)司法權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未經執(zhí)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guī)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qū)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jiān)視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