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推出的是由池州市檢察院和貴池區(qū)檢察院辦理的焦某某受賄抗訴案。
案情簡介:焦某某,系池州市貴池區(qū)某機關工作人員,2018年至2019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702006元。
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30萬元。貴池區(qū)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存在量刑畸輕,適用緩刑確有錯誤,未采納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提出抗訴。池州市檢察院按照職務犯罪一審裁判結果同步審查的要求,進行審查,同意區(qū)檢察院意見,依法支持抗訴。
二審抗訴階段,池州市檢察院對焦某某提交的二份立功材料進行審查時,發(fā)現(xiàn)其中一份立功線索系通過違法手段獲得,第一時間向省檢察院請示匯報,省檢察院同步反饋指導下級院辦理,檢察機關將該偽造立功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并持續(xù)跟蹤立案查處。最終,二審法院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實刑。
【導 視】
焦某某系貴池區(qū)某機關工作人員
2018年至2019年期間
其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
賄賂共計人民幣702006元
2020年11月5日焦某某
在辯護律師的見證下
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池州市貴池區(qū)法院
于同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
以受賄罪判處焦某某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貴池區(qū)檢察院認為
一審判決存在量刑畸輕
適用緩刑確有錯誤
未采納量刑建議明顯不當
于2021年1月8日提出抗訴
池州市檢察院按照
職務犯罪一審裁判結果同步審查的要求
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支持抗訴
池州市中級法院
依法支持該院抗訴意見
認為檢察機關提出的
量刑建議并無明顯不當
鑒于焦某某二審期間有立功情節(jié)
且其家屬在一審期間主動繳納罰金
判處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二審抗訴期間
焦某某提交了二份立功材料
承辦人經(jīng)審查發(fā)現(xiàn)其中一份立功材料
存在重大妨礙司法嫌疑
可能涉嫌犯罪
并將犯罪線索移交偵察機關偵辦
二審法院對焦某某該起立功情節(jié)未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