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南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刑丙軍、王成斌等52名被告人的涉黑案,目前,該案做出終審裁定。涉嫌為該組織提供幫助的派出所所長段永紅,因職務犯罪,由安徽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了終審裁定。至此,這起歷時一年零三個月的阜陽首例涉黑保護傘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據(jù)了解,本案由阜南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段永紅涉嫌徇私枉法罪、貪污罪、受賄罪,于2018年5月22日向阜南縣人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6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段永紅利用其擔任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長和督查大隊大隊長職務便利、徇私、徇情、故意包庇犯罪分子,致使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責任追究。
段永紅,1967年出生于安徽省太和縣。案發(fā)前曾任太和縣水上派出所所長、太和縣公安局督察大隊大隊長。這樣一位從警多年的公安干警,到底是如何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淵呢?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段永紅對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立案偵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責任追究,情節(jié)嚴重。除此之外,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涉案款、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侵吞涉案款50000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225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貪污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jù)了解,自從2005年開始,段永紅就在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任所長一職,直到2015年被調任為太和縣公安局督察大隊任大隊長。從警數(shù)十年,可以說也是一位有著豐富辦案經驗的老警察了,怎么就會和黑社會組織糾纏在一起呢?
原來,辦案人員在處理一個原本是應當判3年以上的刑事案件,最終卻按照治安案件處理了,所以他們敏銳地發(fā)現(xiàn),這其中必然存在司法腐敗。發(fā)現(xiàn)問題之后,當?shù)乇O(jiān)察委立即介入,隨后便向阜南縣人民檢察院發(fā)出了邀請介入函。
經過審查,辦案人員發(fā)現(xiàn),該案的案發(fā)地正是太和縣水上派出所的轄區(qū)內,那么時任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長的段永紅,是怎么處理此案呢?
因為被害人傷情比較嚴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的結果。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規(guī)定,應該把相關案件移交刑偵大隊去處理。
第一次辦理移交手續(xù)的時候,因為刑偵大隊當時的分管領導不在,導致太和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沒有接收此案件。就在這時,段永紅接到了一個重要的電話。
這通電話正是時任阜南縣公安局政委王某某打來的,為了做個順水人情,他索性把該案件作為治安案件來處理了,未將其立為刑事案件。
因為段永紅的故意包庇,使得原本一個嚴重的刑事案件被當作治安案件,降格處理。辦案人員緊接著發(fā)現(xiàn),類似這樣的操作,段永紅做的還不止這一例。
2015年1月7日零時許,在太和縣城關鎮(zhèn)細陽南路“西雅圖酒吧”內,徐濤與趙焰因喝酒發(fā)生爭執(zhí)。徐濤糾集戚軍軍、馮夢佳二人持刀、紅纓槍在細陽南路西雅圖酒吧門口將趙焰等人砍傷。
后來,由于城南派出所的副所長王某某給段永紅、張某打了個“招呼”,這一起案件也被派出所以治安案件降格處理了。
阜南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段永紅在任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長和督察大隊大隊長職務期間,負有查禁違法、刑事犯罪職責,徇私、徇情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立案偵查,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責任追究,情節(jié)嚴重。
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被告人段永紅表示,他們那時候辦案,誰辦案,誰負責,他沒有安排具辦人也沒有授意具辦人去暫緩案件的調查。在當年那樣的環(huán)境下,大家都是這樣辦案的,所以他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徇私枉法。
被告人段永紅認為自己的行為夠不上徇私枉法,而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段永紅在處理此事時,將案件定性錯誤,并且這種錯誤是其故意為之。
按照檢察機關的辦案流程,在起訴材料中,不僅要確定被告人所犯的罪名,還要確定所犯罪名的程度,為法院的最終量刑提供依據(jù)。由于段永紅案屬于阜陽首例涉黑“保護傘”案,對此案的定性,檢察機關進行了詳細的論證。
據(jù)了解,在司法解釋上,沒有明確的說明徇私枉法罪情節(jié)的嚴重標準。這就給辦案人員的工作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經過多方認證和研究,再結合國內其他省市辦理的成功案例,阜南檢察機關最終認定被告人段永紅在任期間,徇私、殉情枉法,造成多名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責任追究情節(jié)嚴重,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阜南縣人民檢察院 賈西中表示,被告人段永紅是一起黑社會保護傘,兩個案件,放縱了十余名涉黑的成員,未受到刑事責任追究,且這些成員,他們應當受到的定刑都在三年以上。
由于段永紅的徇私枉法行為,導致了王某某等人長期在太和縣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得不到有效的打擊,客觀上助長了黑社會在太和的滋生,快速的成長。
據(jù)了解,在辦理此案的時候,被告人段永紅所包庇的刑丙軍、王成斌團伙成員本身正處于審查起訴階段,那個時候法院還沒有認定其黑社會組織性質。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檢察官憑著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果斷認定了段永紅的罪名,并最終得到了一審法院的認可。
除此之外,被告人段永紅在任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所長期間,還伙同他人侵吞了涉案款50000元。
2014年12月26日,李磊在太和縣境內賭博時與他人發(fā)生糾紛被人控制在太和縣錦都賓館。太和縣公安局水上派出所接警后,民警侯彥杰等人出警處置,在處置過程中,侯彥杰對涉案的50000元賭資予以扣押。然而,這起案件在后期偵辦過程中,因為證據(jù)不足,并沒有立案偵查。
2015年的10月份,這時候當事派出所出現(xiàn)了一個重大的人事調整。
段永紅當時已經去到了太和縣督察大隊,擔任大隊長??蓻]過幾天,他就安排所里的4名知情民警將這50000塊錢予以私分。其中段某某、謝某某每人分得10000元,侯某某和張某作為辦案人員,每人分得了15000元。
檢察機關認為,段永紅利用職務之便,伙同他人侵吞這筆五萬元的涉案款,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段永紅能認罪嗎?
段永紅表示,沒有相應的流程,這個財物就不屬于公務財務,就不構成貪污罪。
原來案發(fā)時,處警民警雖然將五萬元的賭資予以扣押,但確未出具正規(guī)的手續(xù)。所以辯護人認為,這筆錢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并不能認定為涉案款,相應的被告人段永紅也就構不成貪污罪。
在法庭辯論階段,當公訴機關拿出大量書證,以證明這筆款項就是屬于公款之后,辯護人又提出了新的觀點。認為這是一起私分罰沒款案件,立案標準是金額達到十萬元及以上,也就是說根據(jù)立案標準達不到構成犯罪的標準。除此之外,后來將這筆涉案款私分也是段永紅等四個知情人私自決定的。
據(jù)了解,本案涉及三個罪名,22起犯罪事實,不僅犯罪證據(jù)眾多,還涉及到黑社會組織保護傘,一時間成了各方關注的焦點,這也給辦案人員的心里造成了很大的壓力。
最終,在檢察官的充分準備下,法院認定了檢察機關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實。2019年4月10號,阜南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段永紅職務犯罪案,5月9日一審宣判,認定段永紅犯徇私枉法、受賄、貪污等3項罪名,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段永紅不服,提出上訴。近日,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