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質(zhì)礦產(chǎn)勘查局原黨委書記、局長李從文(正廳級)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經(jīng)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7月18日在宣城市中級法院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李從文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423.88萬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安徽省地質(zhì)礦產(chǎn)勘查局(以下簡稱省地礦局)副局長、省地礦局局屬企業(yè)安徽迪安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2010年10 月更名為安徽地礦置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省地礦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虛開工程發(fā)票、虛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幣1186.0996萬元;公款報銷私車費用人民幣5.6312萬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191.7308萬元。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從文利用擔任省地礦局經(jīng)營管理處處長、黨委委員、副局長、華東冶金地質(zhì)勘查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省地礦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趙宏、張修文、王軍等人在承接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收受上述請托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 232.1492萬元。
宣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李從文的刑事責任。對于檢察機關的上述指控,一審法院全部予以支持。
鑒于李從文歸案后直至庭審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當庭認罪,同時綜合李從文伙同他人貪污的1186.0996萬元已被扣押,未造成國有資產(chǎn)流失;在案發(fā)后,李從文的親屬代為退出除被依法扣押外的全部贓款等情節(jié),一審法院決定對李從文作出上述判決。一審宣判后,李從文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