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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用千伏高壓電網(wǎng)在長江干流電魚 | “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典型案例①
時間:2022-11-01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編者按】 

  2019年5月至2022年4月,安徽省檢察機關開展了為期三年的“守護綠色江淮美好家園”專項檢察監(jiān)督活動。2022年9月19日,省檢察院通報該專項檢察監(jiān)督活動成效,并發(fā)布10件典型案例。這10件典型案例涉及危險廢物污染治理、耕地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等多個領域。安徽法制報記者通過采訪辦案檢察官、省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等,帶來這10件典型案例的具體案情、典型意義以及檢察官的辦案心得等。 

   

  2022年10月10日《安徽法制報》第03版 

  原標題 

  竟用千伏高壓電網(wǎng)在長江干流電魚 

  本報記者 袁中鋒 

  “該案被告人采用的‘門板式’電網(wǎng),能夠釋放1000伏至2000伏左右的高壓,即便僥幸逃脫電擊的魚類,其生理功能也會遭受不同程度損傷,運動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識別能力等都會顯著降低,并極易導致不育。電流還會對水體中的浮游生物、無脊椎動物、軟體動物等造成致命傷害,這樣魚類的餌料生物資源量便顯著降低,最終導致過電水域局部‘荒漠化’?!?9月26日,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專職檢委兼第二檢察部主任盛亮,在談起“李某舟、李某富等4人非法捕撈水產品案”時,這樣說道。 

  2020年9月中旬,李某舟與李某富約定在長江干流上實施電捕魚。李某舟負責提供塑料漁船、逆變器、電瓶等工具,并負責操作電捕魚工具。李某富負責提供用于運輸、販賣漁獲物的電動三輪車以及養(yǎng)魚水箱、桿秤等工具,并負責駕駛漁船以及售賣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2020年9月26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間,李某舟、李某富、尹某榮、王某飛等人在長江干流天然洲洲尾、黑沙洲洲頭附近水域,先后7次采用電捕魚的方式,共非法捕撈鳊魚、草魚、青魚、赤眼鱒、鱖魚、刀魚、鯰魚、鱤魚、翹嘴鲌、細鱗斜頜鲴、鯔魚共計約416.21公斤,非法獲利7700元。 

  李某舟、李某富參與全部7次電捕魚,共計非法捕撈漁獲物約416.21公斤;尹某榮、王某飛參與其中2次電捕魚,共計非法捕撈漁獲物約166.21公斤。經(jīng)蕪湖市農業(yè)綜合行政執(zhí)法支隊認定:本案查獲的漁獲物均系在長江干流捕獲的江魚;查獲的漁船、電瓶、逆變器、充電器可以組成電捕專業(yè)設備,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明確禁止使用的捕撈工具;本案案發(fā)期間屬于長江禁漁期,案發(fā)地點為禁漁區(qū)。 

  經(jīng)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評估認定,李某舟等4人非法電捕水產品的行為對該區(qū)域生態(tài)環(huán)境產生負面影響,損害事實成立,造成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失27072.6元、間接損失270726元,加上技術咨詢費用5000元,合計302798.6元。2021年3月2日,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舟、李某富、尹某榮、王某飛共同承擔連帶賠償直接損失、間接損失、評估費用共計人民幣302798.6元的民事侵權責任;判令各被告人對非法捕撈水產品侵權行為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2021年4月28日,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李某舟、李某富、尹某榮、王某飛一年四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決4人對違法犯罪行為造成的長江水生生物資源直接損失、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并在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省檢察院在點評該案的“典型意義”時認為,該案是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十年禁漁”計劃全面啟動后,發(fā)生在長江干流安徽段內多人多次實施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且非法捕撈的漁獲物數(shù)量大、品種多。為節(jié)約司法資源,解決刑事訴訟與公益訴訟兩個環(huán)節(jié)在辦案期限和程序上的不同步問題,蕪湖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檢察院嘗試由一名員額檢察官同時承擔公訴人和公益訴訟起訴人雙重角色,同時履行國家公訴和公益訴訟職責,實現(xiàn)“一員雙角,公訴+公益”的專人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工作模式,同時實現(xiàn)了打擊犯罪與生態(tài)修復目的,為長江大保護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