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檢察機關打擊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
【目錄】
一、徐某瓊等5人販賣運輸毒品上訴案
二、呂某生等3人販賣毒品案
三、俞某網絡販賣毒品案
四、胡某卿等34人制造、販賣毒品案
案例一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
徐某瓊等5人販賣運輸毒品上訴案
【關鍵詞】
二審、死刑、認罪認罰從寬、販賣運輸毒品
【要旨】
《刑事訴訟法》正式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來,各地對在重罪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中適用該制度一直持比較謹慎的態(tài)度,此案是安徽省首次在二審重罪案件中適用該制度。辦案中,案件承辦人針對我省近年來毒品死刑案件中判處兩人以上死刑的案件具體特點,重點研究了毒品數量標準,綜合分析本案證據情況,不拘泥原審判決中各被告人順序,根據認罪認罰實際情況,大膽在死刑二審案件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而開啟了我省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先河。
【基本案情】
2018年7-8月間,徐某瓊(女)、陳某香(女)與楊某亮計劃販買毒品,徐某瓊、陳某香先后二次從緬甸購買海洛因8塊(2800克),從云南駕車將毒品運至河南鄭州、漯河販賣給楊某亮,楊某亮則將毒品帶回臨泉交給王某販賣,王某將其中的三塊(1750克)販賣給他人。同年9月,徐某瓊、陳某香又與王某震商議販賣海洛因4塊(1412.7克),徐某瓊、陳某香仍將海洛因販賣給楊某亮,楊純亮將海洛因從鄭州帶回臨泉時在其乘坐的大巴車上被公安干警抓獲,當場查獲海洛因毒品4塊(1412.7克),后公安干警又在楊某亮家中查獲毒品1塊(349.5克)。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全面分析案情,謹慎判斷適用條件
承辦檢察官通過閱卷、提審后認為本案事實清楚,全案證據特別是客觀性證據均系依法及時調取,偵查工作做的扎實到位。從言詞證據看,上訴人徐某瓊、陳某香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一直供認不諱,提審時徐某瓊、陳某香仍表示認罪悔罪,只是認為量刑過重。上訴人楊某亮則在偵查階段后期翻供且拒絕簽字,辯解與徐某瓊見面只是商議復婚并幫徐某瓊還債等。上訴人王某在審查起訴階段翻供,否認販賣毒品罪。上訴人王某震則一直為“零口供”,偵查、起訴、一審階段均否認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在提審時,上述三上訴人仍否認販賣、運輸毒品,拒不認罪。從本案的一審定罪量刑看,二審檢察機關認為本案中一審法院定罪正確,但在量刑方面,沒有嚴格區(qū)分各上訴人在本案中責任、作用大小,沒有很好地貫徹少殺慎殺死刑政策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徐某瓊、陳某香的一貫的認罪悔罪態(tài)度,結合提審情況,本案具備在二審階段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條件。
(二)強化溝通協(xié)調,形成共識
考慮到重罪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與輕罪案件相比,被告人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較大,社會影響也不一樣,同時在二審階段就此類案件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訴法》及兩高三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均未作具體規(guī)定,二審檢察機關積極探索,總結經驗,多次與省高院溝通,建議在本案中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省高院表示支持并提出當庭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的意見。隨后,承辦檢察官多次與各上訴人辯護律師聯系認罪認罰從寬工作相關事宜,上訴人徐某瓊、陳某香的辯護律師表示同意,并表示將進一步做好上訴人的工作。
(三)依法出庭履職,質效明顯
在二審庭審法庭調查階段,第一上訴人徐某瓊、第二上訴人陳某香認可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愿意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理。特別是當二審檢察官為核實楊某亮辯解理由而向徐某瓊訊問時,徐某瓊當庭予以否認,庭審效果明顯。
法庭辯論階段,承辦檢察官根據第一上訴人徐某瓊、第二上訴人陳某香當庭認罪認罰情況,當庭發(fā)表建議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徐某瓊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限制減刑,陳某香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量刑意見,二上訴人及辯護律師均無異議。針對第三、四上訴人一直拒不認罪的情況,則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承辦檢察官發(fā)表完上述確定刑量刑建議后,第一、二上訴人當庭悔恨并表示要檢舉揭發(fā)接受教育改造。二審出庭檢察官的上述出庭意見均被二審法院采納,并依法作出判決。
從整個庭審情況看,本案由于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庭審效率明顯提升。同時由于第一、第二上訴人的認罪認罰,使得第三上訴人楊某亮的翻供理由缺乏支持,得不到印證,庭審效果好。
2019年12月2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對楊某亮、王某、王某震的定罪量刑;徐某瓊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限制減刑;陳某香犯販賣、運輸毒品罪,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楊某亮的死刑判決。
【指導意義】
本案是我省二審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第一案,典型意義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涉及死刑的重罪案件中大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開我省重罪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之先河;二是案件辦理過程中,不拘泥于被告人順序,而是從案件實際情況出發(fā),綜合衡量上訴人在犯罪中的實際作用和認罪態(tài)度,讓真正認罪認罰的上訴人獲得從寬,實事求是地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二審出庭檢察官的出庭意見均被二審法院采納,并依法作出改判。認罪認罰的上訴人及其辯護律師積極配合,充分體現出這項制度的優(yōu)勢,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二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呂某生等3人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毒品犯罪 補充偵查 客觀證據 撤案監(jiān)督
【要旨】
引導偵查機關做好補充偵查工作對于完善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提升辦案質效具有重要意義,應充分加強與偵查人員的溝通交流,重點圍繞問題解決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具體切實可行的取證要求、方法和途徑,保證收集證據全面、及時、合法。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重視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審查,結合其他言詞證據等材料綜合判斷,準確認定犯罪事實,依法指控。同時檢察機關應通過依法履行對偵查機關不當撤案的監(jiān)督權,保障補充偵查的效果。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1日左右的一天,呂某生電話聯系文某龍,要求文某龍幫其購買2000克甲基苯丙胺,后文某龍聯系劉某祥,并告知其呂某生及“胡姐”(另案處理)要購買3000克甲基苯丙胺的事情。劉某祥同意聯系上家購買毒品,其在購得4000多克甲基苯丙胺后聯系文某龍,要求文某龍勸說呂某生將多買的1000克甲基苯丙胺一并購買。
2015年9月14日,劉某祥按照約定將4000多克甲基苯丙胺從廣東揭陽運至上海,準備以每克55元的價格出售給呂某生和“胡姐”,途中呂某生多次與劉、文二人短信聯系。當日,公安機關因文某龍涉嫌其他毒品犯罪事實在合肥將其抓獲。9月16日,公安機關在上海將呂某生、劉某祥分別抓獲,并在劉某祥租住的賓館房間內查獲白色晶體狀毒品疑似物凈重4038.94克。呂某生到案后否認犯罪事實,拒不供述。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呂某生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因證據不足某區(qū)檢察院未對其批準逮捕,由公安機關決定對其監(jiān)視居住。后該案移送至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及時溝通、閱卷,確定工作方向
檢察人員接案之初,對呂某生涉嫌販賣幾千克毒品卻被監(jiān)視居住感到疑惑,第一時間與偵查人員溝通,了解到呂某生系因證據不足而未批捕,偵查機關也認為有關呂某生的定罪證據較差,提出在檢察機關退查后將呂某生撤回審查起訴不再移送。鑒于案情重大,檢察人員迅速仔細審閱全部案卷材料,發(fā)現認定呂某生販賣毒品的事實有一定的證據基礎,認為該案具有補證空間,為避免放縱犯罪,應當進一步引導偵查取證,夯實證據,現階段不宜輕易作出撤回審查起訴的決定,遂充分與偵查人員會商、溝通和研判,以明確下一步工作方向。
(二)積極引導補充偵查,挖掘鞏固定罪證據
一是鞏固現有證據。不同于一般毒品案件中常見的上下家單線聯系,本案中較為有利的一點是,文某龍、劉某祥都曾和呂某生有過直接聯系,并能夠直接指認呂某生,因此文某龍、劉某祥兩人供述的客觀真實性與合法有效性尤為重要。因此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具體、詳細訊問文、劉二人有關呂某生涉嫌犯罪的事實經過及細節(jié)內容并全程錄音錄像。這既是從細微處印證供述材料的真實性,也是為后期精準起訴做好準備。
二是挖掘新的證據,重視收集客觀性證據。檢察人員審查全案證據時發(fā)現,案發(fā)前劉、文、呂三人分處三地,要聯系購買毒品事宜必然離不開通訊工具,遂要求偵查人員調取涉案手機的通話記錄,核查是否存在與案件有關的電子數據。檢察人員在大量的電子數據中逐條篩選,最終發(fā)現了呂某生定罪的關鍵性證據。這些客觀證據與劉、文二人的供述相印證,同時也與呂某生一直以來的否認辯解相矛盾。
(三)及時變更強制措施,圍繞起訴進行延伸性查證
在偵查階段,某區(qū)檢察院認為除同案犯供述外無其他證據印證呂某生欲購買毒品用于販賣,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呂順生有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因此未批準逮捕。為保證案件的順利辦理,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一方面積極引導偵查人員補充偵查調取新的證據,另一方面果斷啟動移送審查決定逮捕程序,決定將呂某生逮捕。然而,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逮捕時卻發(fā)現呂某生已脫逃。偵查人員根據前期所掌握的線索,最終在呂某生脫逃八個月后將其抓獲,并當場從其身上搜出少量毒品。這一次人贓并獲,呂某生再也無法狡辯。
2016年10月11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對劉某祥、文某龍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提起公訴;2017年7月4日,對呂某生以販賣毒品罪追加起訴。2017年11月17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劉某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呂某生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文某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8年6月4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同時核準呂某生的死緩判決。202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劉立祥的死刑裁定。
【指導意義】
該案從基層院不予批捕,到公安機關準備撤回移送審查起訴,再到檢察機關決定逮捕、移送起訴,最終被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的嚴厲判決,既體現了毒品犯罪分子的狡猾和證據收集的困難,又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工作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該案的成功辦理對當前如何有效從嚴打擊毒品犯罪,具有很強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加強和規(guī)范補充偵查工作,對審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證據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也考驗著檢察機關的證據把握能力。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期間應當遵循必要性原則,合理利用退回補充偵查機會,加強與偵查人員的溝通,提出切實可行的取證方法和途徑,要對補查提綱進行充分說理,取得偵查人員的理解、接受、認可和執(zhí)行。同時,檢察機關要把好證據審查關,注重取證合法性,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取證,及時補正瑕疵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確保每一起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重視客觀性證據在毒品類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毒品案件難辦,往往在于客觀證據少,多數依靠言辭證據,一旦犯罪嫌疑人翻供,就容易陷入不利局面。客觀性證據尤其是電子物證的收集和提取,對固定言辭證據,支撐全案證據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檢察機關要及時引導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發(fā)現案件可能存在的客觀性證據,及時依法提取、固定,并且深挖卷內客觀性證據的證明價值,從而完善案件證據體系,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三)依法履行檢察監(jiān)督權,防止偵查機關不當撤案。實踐中,在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后,偵查機關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不再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撤案制度本是貫徹“疑罪從無”理念,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一項重要制度,確實發(fā)揮了很好的保障人權作用,但同時也要警惕其成為放縱犯罪的“出口”。針對這一情況,檢察機關應當充分行使檢察監(jiān)督權,審慎審查,依法對偵查機關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要求偵查機關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要求重新移送審查起訴;對偵查機關的不當撤案,應當進行立案監(jiān)督。這也是倒逼偵查機關重視補充偵查工作,保障補充偵查效果的必要舉措。
案例三
【阜陽市臨泉縣人民檢察院】
俞某網絡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大麻 販賣毒品 快遞 網絡 行業(yè)監(jiān)管
【要旨】
檢察機關在辦理毒品案件過程中應注意,以販賣毒品的主觀故意,利用信息網絡、郵寄快遞等方式,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審查證據時,僅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結合社交軟件聊天記錄、網絡轉賬記錄、快遞單等書證能夠證明其販賣毒品行為的,可以認定構成犯罪。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被告人俞某的微信好友“馬”以160元一克的價格向俞某購買10克大麻,并通過微信轉賬支付給俞某毒資1600元。2018年6月12日,俞某的微信好友“輪回”以155元一克的價格向俞某購買20克大麻,并通過支付寶轉賬支付給俞某訂金1600元。后俞某以向“馬”、“輪回”出售毒品大麻為目的,通過QQ向QQ號為812484471的好友以2900元的價格購買大麻30克。2018年6月17日,QQ號為812484471的賣家以郵寄的方式將大麻交付給俞某,俞某于2018年6月19日收到該快遞,后被偵查人員當場查獲6包嫌疑毒品。經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在6包嫌疑毒品中,有4包被檢出相關毒品成分。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fā)現,本案言詞證據只有俞某的供述,俞力供述他人通過微信向其購買大麻,后俞力通過QQ向上家以2900元的價格購買30克大麻。本案中俞某的上家及買家均未能找到,但是通過對俞某與買家的微信、支付寶收支明細情況進行提取,所調取證據與俞某供述內容相一致,可以證明俞某販賣毒品大麻的事實。檢察機關認為,結合在案證據中嫌疑人供述、聊天記錄、支付明細等相關證據,能夠形成證據鎖鏈,可以認定構成犯罪。
此外,俞某自述其向上家購買30克大麻,但抓獲俞某時,俞某剛收到上家寄來的大麻,實際寄來的數量是重61.48克。本案當中查獲的大麻呈干葉狀。2015年《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武漢紀要》)規(guī)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均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對于行為人有販賣毒品行為的,在其住所或隨身搜到的所有毒品,都應當計為販賣毒品的數額。故檢察機關認定俞某販賣毒品的數量為61.48克大麻。
2018年9月29日,臨泉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俞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0月24日,臨泉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判處俞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指導意義】
(一)把握案件性質,及時固定證據。寄遞毒品犯罪案件往往與網絡通信手段密切相關,此類犯罪案件具有隱蔽性強、取證難等問題,且案件涉及罪名、人數較多、跨區(qū)性強。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毒品犯罪案件時,要與公安機關密切溝通配合,引導公安機關收集調取證據,及時完善固定證據鏈條。
(二)加強證據審查,準確認定犯罪。寄遞毒品案件可能涉及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詐騙罪等多個罪名,具有適用法律難點多的問題。對言詞證據需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對照分析以準確認定。同時必須特別注意審查取證過程的規(guī)范性,如不具備相應鑒定條件的,也需要偵查機關對證據的來源作出說明。
(三)參與社會治理,合力打擊犯罪。寄遞毒品行為暴露出物流、互聯網等社會行業(yè)的監(jiān)管漏洞,增大了打擊犯罪難度。檢察機關要積極參與毒品犯罪綜合治理,加強對物流、互聯網、金融、公安、市場監(jiān)管等部門的協(xié)調配合,定期溝通研判,必要時制發(fā)有針對性措施的檢察建議或檢察意見,廣泛、深入打擊涉毒洗錢、網絡等涉毒犯罪行為。
案例四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
胡某卿等34人制造、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
制造、販賣毒品、認罪認罰
【要旨】
本案系數量巨大的新型毒品案件,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機關夯實證據基礎,構建以客觀證據為基石的完整證據體系。案件辦理過程中,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這一利器,對犯罪嫌疑人各個擊破,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卿在吉林省通化市柳河縣個體經營“吉林雪瑞斯葡萄酒有限公司”。2018年4、5月份左右,曲某龍(在逃)和李某忠(另案處理)帶著某制毒原料找到被告人胡某卿,讓其調配出一種新型飲料“papaya”(含毒品成分),曲某龍和李某忠試喝后覺得達到了他們想要的效果,遂與胡某卿商量進行生產。從2018年7月至12月,胡某卿根據曲某龍的訂單生產了多批“papaya”飲料,累計達4000箱以上,每箱24瓶,每瓶275ml。
2018年11月,蕪湖市販賣“papaya”的被告人朱某、高某聯系上胡某卿后,商定以320元每箱的價格訂購“papaya”。胡榮卿共計生產了三批共計2020箱“papaya”飲料賣給朱某、高某等人,并聯系當地貨運卡車將“papaya”裝車送至蕪湖進行交付。
2017年,被告人白某等人注冊成立了“沈陽市岳衡天下商貿有限公司”,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白某、鄒某找到曲某龍,商量引進“papaya”,并和曲某龍達成了銷售協(xié)議。至案發(fā),白某、鄒某等被告人共計購買5400箱“papaya”販賣給他人。
2020年2月14日,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以制造、販賣毒品罪將胡某卿、白某、鄒某等34名被告人起訴至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4月6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制造、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卿無期徒刑,判處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15年,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15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至十一年不等的刑罰。
【檢察履職情況】
(一)加強與職能部門的密切配合。案件偵查過程中,檢察機關通過與公安機關的會商,指出案件證據中需要補充完善的部分,依法從快批捕涉毒犯罪嫌疑人,同時檢察機關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證據的收集、甄別、固定工作,確保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證據達到較高的標準。
(二)重大案件重點辦理。檢察機關受理本案后,專門成立專案組從事該案審查起訴工作。辦案中,重點梳理犯罪事實,明確每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據此做好認罪認罰工作。同時制定詳盡的庭審預案,取得了較好的庭審效果。
【指導意義】
本案社會影響較大,案發(fā)時為華東地區(qū)數量最大的一起新型毒品案件,且屬于跨區(qū)域犯罪,銷售網涉及沈陽、銅陵、蕪湖三地。與傳統(tǒng)毒品案件相比,新型毒品犯罪中的證據易滅失、破案過程中所取得的證據數量多且錯綜復雜,辦案人員不能滿足于繳獲毒品的數量,應從毒品類犯罪行為的細節(jié)著手,依法及時收集、固定證據。
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的無罪辯解,首先要從其交易手段的高度隱蔽、利潤的畸高、吸食后效果與傳統(tǒng)毒品的相似性等方面鎖定犯罪嫌疑人對于新型毒品的主觀明知。其次,要強化客觀性證據的收集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解的否定性證據的調查取證意識,構建以客觀證據為基石的完整證據體系。在共同犯罪中,要利用認罪認罰制度,對部分犯罪嫌疑人重點突破,摧毀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攻守同盟,以確保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