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安徽省檢察院召開以“服務美麗鄉(xiāng)村,貢獻檢察力量”為主題的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今年以來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的“美麗鄉(xiāng)村檢察行”活動成果,同時發(fā)布“美麗鄉(xiāng)村檢察行”活動十大典型案例。
目錄
一、掃黑除惡典型案例(3個)
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個)
三、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典型案例(2個)
四、打擊坑農犯罪、助農民工討薪典型案例(3個)
一、掃黑除惡典型案例(3個)
1.鄭懷念涉嫌受賄、非法采礦,徐蒙、李魏、余金敏、何忠義涉嫌非法采礦案
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鄭懷念被抽調到寧國市“打砂辦”工作,具體負責打擊非法采砂行為。2018年7月中旬至2018年12月份,徐蒙等人在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單獨或結伙在寧國市南山街道辦事處“御景華庭”小區(qū)旁李廣秀自留地、竹園飯店附近李魏自留地、窯潭大堤附近自留地非法采挖建筑用砂礫石8起,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744546元。2018年9月初,犯罪嫌疑人徐蒙為在非法采挖砂礫石過程中尋求庇護,向時任打砂辦工作人員的鄭懷念行賄,與犯罪嫌疑人鄭懷念商定按4元/噸給其好處費,鄭懷念收取賄賂。2018年9月8日至10月4日期間,在犯罪嫌疑人鄭懷念的庇護下,犯罪嫌疑人徐蒙、李某某等人非法在寧國市南山街道辦事處竹林飯店附近李某某自留地采挖砂礫石7000余噸,銷贓得款人民幣257000元。犯罪嫌疑人徐蒙為感謝犯罪嫌疑人鄭懷念提供的幫助,先后通過微信轉賬和他人轉交的方式共送給犯罪嫌疑人鄭懷念人民幣25400元,犯罪嫌疑人鄭懷念予以收受。
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12月22日經寧國市公安局邀請對本案提前介入,寧國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12日移送審查起訴,寧國市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2日提起公訴。2019年4月29日,寧國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認定本案系涉惡案件,鄭懷念是“保護傘”,判處被告人鄭懷念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3萬元,追繳全部違法所得;被告人徐蒙等人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至十一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同時追繳全部違法所得。犯罪嫌疑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2.郭云岑等6人涉惡案
2013年以來,郭云岑、蔣偉、彭闖以及史玉明(另案處理)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蚌埠市蚌山區(qū)嘉年華、釣魚臺及南山酈都一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以郭云岑為首,史玉明、蔣偉、彭闖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陳陽、陳楠、朱正偉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成員多次實施強拿硬要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致人輕傷的尋釁滋事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于2018年9月22日立案偵查。蚌山區(qū)檢察院于2018年10月26日對郭云岑等人批準逮捕,并建議公安機關對郭云岑等人是否涉及惡勢力犯罪繼續(xù)偵查。2019年1月15日,蚌山區(qū)檢察院檢察長帶隊提前介入偵查。同年1月25日,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偵查終結,以郭云岑等六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涉嫌尋釁滋事罪,移送蚌山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3月12日,蚌山區(qū)檢察院審查認定郭云岑等六人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組織形式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定性,向蚌山區(qū)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4月10日,蚌山區(qū)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蚌山區(qū)檢察院指派檢察長出庭支持公訴。2019年4月17日,蚌山區(qū)法院公開宣判,認定郭云岑等六人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郭云岑有期徒刑七年;蔣偉有期徒刑三年;彭闖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陳陽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陳楠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朱正偉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判決宣告后,郭云岑等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3.郭韶軍濫用職權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案
郭韶軍,系五河縣公安局新集派出所原所長,其在任五河雙忠廟派出所所長期間,多次違反規(guī)定濫用職權,給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李軍、李曉虎在五河縣雙廟、城關等地多次尋釁滋事、毆打他人、妨害公務,上述事實于2019年3月22日經五河縣人民法院宣判,均構成犯罪。時任雙廟派出所所長郭韶軍在任職期間,違反相關規(guī)定,對李軍、李曉虎黑惡勢力發(fā)展采取希望或者放任態(tài)度,打擊不力,為黑惡勢力的滋生和發(fā)展提供了溫床,造成了黑惡勢力的蔓延。
郭韶軍濫用職權罪一案,系蚌埠市檢察院交辦,2019年3月22日,蚌埠市五河縣檢察院對該案進行初查,同日對郭韶軍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立案偵查,2019年3月25日,對犯罪嫌疑人郭韶軍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本案偵結,并于同月29日移送審查起訴。
2019年3月22日,五河縣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郭韶軍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后郭韶軍提出上訴,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作出維持原判決定,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二、司法救助典型案例(2個)
1.張氏姐妹司法救助案
2019年8月5日,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帶領有關人員趕至肥東縣,看望一對因案致貧、相依為命的張氏(化名)姐妹,并為她們送去10萬元司法救助金。
2019年2月8日,肥東縣村民張某某因與前妻產生爭執(zhí),一怒之下持刀逞兇,在女兒們面前殘忍將前妻刺死(目前案件尚在辦理之中),致使還未成年的兩姐妹別父喪母,承受身心的雙重打擊。兩姐妹現(xiàn)與年邁的祖母一起生活,沒有生活來源。
4月,瑤海區(qū)人民檢察院干警得知這一情況后,多次主動上門走訪,與張氏姐妹所在的學校和戶籍所在村民委員會溝通,在深入了解兩個孩子的實際生活、學習及家庭現(xiàn)狀后,根據國家司法救助相關規(guī)定,迅速啟動救助程序。在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瑤海區(qū)委政法委的指導和大力支持下,成功為張氏姐妹爭取到10萬元司法救助金,幫助這兩個身處窘境的貧困少年緩解生活壓力,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tǒng)一。
兩位少年聽到檢察院的工作人員來看望她們,激動地連鞋子都未穿好,便急忙從屋里跑出來,看著汗流浹背的檢察官,兩姐妹感動的熱淚盈眶。帶隊副檢察長一直安撫兩姐妹的情緒,詳細詢問學習及生活近況,鼓勵她們一定要努力學習,健康陽光成長,早日走出陰影。在檢察院及相關部門的關心幫助下,兩姐妹不僅生活困難得到緩解,也重拾了對生活的信心與勇氣。
2.李某司法救助案
救助申請人李某,系郎溪縣建平鎮(zhèn)某村人。2013年11月3日,程良保駕駛皖P13075號牌重型自卸貨車載泥土與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fā)生側面碰撞,造成李某重傷一級、小型普通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程良保負全部責任。2014年10月27日,郎溪縣法院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賠償李某各項損失310500元;被告程良保賠償李某各項損失1165821元,被告郎溪縣通達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案發(fā)后,程良保已賠償李某256000元,尚欠909821元。2015年5月12日,郎溪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程良保有期徒刑七個月。事故發(fā)生后,救助申請人李某癱瘓在床,喪失了全部勞動能力,需要他人長期護理,又無其他生活來源,還要撫養(yǎng)幼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2015年2月3日,申請救助人李某向郎溪縣法院申請執(zhí)行。因程良保確無可執(zhí)行財產,郎溪縣法院數(shù)次執(zhí)行未果。
發(fā)現(xiàn)該線索后,郎溪縣檢察院及時啟動司法救助程序,核實申請救助人的相關情況,確認了申請救助人因該案致殘,喪失了全部勞動能力,生活十分困難。經報郎溪縣委政法委審核同意后,給予申請救助人6.62萬元司法救助金,使因案受困、因案致貧的當事人得到及時救助,緩解了生活困難。
三、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典型案例(2個)
1.阜陽市潁泉區(qū)農業(yè)農村局怠于履行禁漁期漁業(yè)資源監(jiān)管職責案
2019年5月17日,阜陽市潁泉區(qū)檢察院在履職中發(fā)現(xiàn),在茨淮新河、泉河、沙潁河潁泉區(qū)水域內,有人通過下地籠、粘魚網、“迷魂陣”等方式進行非法捕撈作業(yè),違反禁漁期相關制度,嚴重損害漁業(yè)資源。2019年5月23日,潁泉區(qū)檢察院對該區(qū)農業(yè)農村局制發(fā)泉檢行公[2019]34120300025號檢察建議書,建議該區(qū)農業(yè)農村局加大全區(qū)漁業(yè)監(jiān)督管理,依法嚴肅查處禁漁期內的違法捕撈行為;同時開展禁漁宣傳,加強漁業(yè)資源的保護、增殖工作,促進漁業(yè)穩(wěn)定、健康、可持續(xù)發(fā)展。
接到檢察建議后,潁泉區(qū)農業(yè)農村局及時展開整改工作,并將整改情況回復檢察機關。該局在水域顯要位置設立永久禁漁公告牌,發(fā)放宣傳資料,設立舉報電話等,落實禁漁制度、營造禁漁氛圍;出動執(zhí)法車輛、執(zhí)法船、執(zhí)法人員開展執(zhí)法巡查;會同相關部門開展聯(lián)合執(zhí)法,嚴肅依法處理涉漁案件?;顒悠陂g,共拆除過河罾2處、“迷魂陣”28處、地籠56個、粘網43條,收繳電捕器2套,立案處理涉漁案件2起,處理違法人員4人,罰款1.3萬元,取得較好的整改和宣傳效果。
2.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怠于履行監(jiān)管職責案
2008年,蕪湖市鏡湖區(qū)荊山街道辦事處在荊東里二、前進等村民組建設農業(yè)園,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被引進到農業(yè)園。2008年5月,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與荊東社區(qū)簽訂了土地租賃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租賃集體土地面積18畝,用于生產蘑菇食用菌項目,租金為600元/畝/年,協(xié)議時間到2025年6月25日結束。為滿足生產需要,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建設了600余平方米的管理和生產用房,但并未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屬非法占用土地行為。經調查,該土地地類為一般農用地,土地權屬歸荊東社區(qū)村民集體所有,占用土地面積約為0.95畝。后來,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停止蘑菇生產,且將所建14間房屋對外出租。
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在沒有獲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在農業(yè)園內建設了600余平方米的管理和生產用房, 且對外出租營利,嚴重破壞了土地資源。
2018年4月3日,鏡湖區(qū)檢察院依法向主管部門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發(fā)出檢察建議,建議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依法履行土地管理和監(jiān)督職責,保護土地資源,責令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限期拆除違法建筑,同時對破壞的農用地進行復墾、高標準恢復原狀。
蕪湖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收到檢察建書后,立即就該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依法責令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限期拆除違建房屋,并制定了復墾方案。2019年4月15日,鏡湖區(qū)荊山公共服務中心及荊山國土所主要負責人來到鏡湖區(qū)檢察院,就檢察建議書中提出的蕪湖鑫園農產品開發(fā)中心非法占地問題落實情況進行了反饋。目前,涉案違建房屋已經全部拆除,被占用的土地已完成了復墾,土地承包戶正在積極備耕進行農業(yè)生產。
四、打擊坑農犯罪、助農民工討薪典型案例(3個)
1.薛某某、盧某某銷售偽劣種子、偽劣產品案
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盧某某從山東、河南等地購買了大量未經國家審定的大豆種子,并將其包裝成“農研一號”進行銷售,以每桶38元的價格賣給薛某某1500桶,以每桶36元的價格賣給周某某189桶,共計63804元。2017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薛某某在從盧某某處購買完大豆種子之后,又從山東購買了大量未經國家審定的大豆種子,并將大豆種子賣給李某某、鄭某等多名農戶,銷售額共計148480元。經蒙城縣農業(yè)委員會鑒定,李某某、鄭某等人大豆產量減產13521.15公斤。經蒙城縣價格認定中心認定,損失大豆價值55436元。經河南華誠農業(yè)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和蒙城縣農業(yè)委員會認定,盧某某、薛某某所銷售的大豆種子均系不合格種子。
蒙城縣公安局于2019年1月17日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蒙城縣人民檢察院于2019年4月11日將該案起訴至蒙城縣人民法院;蒙城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薛某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認定盧某某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2.付某某訴田某龍給付農民工工資案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付某某在一里香溪工程項目包工頭田某其、田某龍父子處從事鋼筋工工作,期間應得工資款人民幣46080元,田氏父子支付人民幣15700元,剩余人民幣30380元,付某某索要未果,請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
阜陽市潁泉區(qū)人民檢察院2019年4月18日依法受理后,于4月19日至一里香溪工程項目部,通過現(xiàn)場施工相關負責人找到田某龍詢問相關事項,田某龍辯稱因為項目部只給了總工程款的90%,沒有結清工程款,而且他沒有在這個項目上賺到錢,所以沒有錢付給付某某工資,只給其打了工分條,寫明欠款數(shù)額30380元。潁泉區(qū)院干警現(xiàn)場提取了田某其與安徽天筑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筑集團”)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及天筑集團留存的田付其借款單據復印件。經審查核實,根據分包合同,天筑集團首次付款額為田某其(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70%,余下的30%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月內付25%,余下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一年后付清。天筑集團已經付給田某其90%的工程款,且天筑集團與田某其的工程款糾紛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屬于拖欠農民工工資,田氏父子欠付新獻工資款30380元屬個人行為,應視為田付其、田賀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
2019年5月23日,付某某起訴至潁泉區(qū)人民法院后,法院庭前調解失敗,但區(qū)檢察機關的支持給予了田某其父子二人極大的心理壓力。在起訴的第二天,田氏父子就托人將拖欠工資付清。后田氏父子又將拖欠的其他十幾位農民工工資一并付清。
3.支持四川籍農民工喻某某、虞某某起訴案
2017年12月,四川省犍為縣新民鎮(zhèn)涼風村農民喻某某、虞某某經人介紹,到全椒縣襄淮建材有限公司打工,并約定虞某某的工資每月按照實際應得工資金的70%支付。后全椒縣襄淮建材有限公司一直只支付部分工資,其他工資一直拖欠,截止2018年9月27日,經結算全椒縣襄淮建材有限公司欠喻某某工資人民幣40000元,欠虞某某工資人民幣48400元,雙方約定2018年10月30日前付清所拖欠的工資。約定付款期限屆至,兩名農民工多次向全椒縣襄淮建材有限公司追要,但該公司總以種種借口拒付。
喻某某、虞某某二人于到全椒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求助。該院高度重視,為防止出現(xiàn)過激行為,立即向相關當事人和有關單位了解情況,得知企業(yè)存在經營困難,同時難以與被拖欠人達成協(xié)議。辦案人員幫助二人梳理法律關系,分析合法解決途徑,同時協(xié)助二人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并與援助律師溝通協(xié)調,采取即保障其權利,也不影響其二人回家正常工作生活的特別授權的委托代理方式,及時向全椒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全椒縣人民檢察院同步支持起訴,并隨時向二人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2019年5月24日的案件庭審中,在喻某某、虞某某二人未到庭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員與援助律師同步向兩名農民工溝通庭審情況,最終當庭達成調解協(xié)議,全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