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蚌檢一部刑申復決〔2020〕Z10號
申訴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縣,身份證號碼3403221973********,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安徽省五河縣**鎮(zhèn)**村**號。系謝某某涉嫌故意傷害案的被害人。
訴訟代理人周虎,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代理人宋加堂,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訴人朱某某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五河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對謝玉陳不起訴的決定,以證據(jù)確實充分,請求起訴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本院復查查明:2019年7月2日19時許,在五河縣澮南鎮(zhèn)彭圩村謝廟南湖北生產(chǎn)路上,謝某某與朱某某因放水一事引發(fā)爭執(zhí),后二人發(fā)生廝打并摔倒在地。期間被害人朱某某右小臂受傷。2019年8月29日,經(jīng)五河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朱某某的損傷構(gòu)成輕傷一級。
本院復查認為,該案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申訴人朱某某的多次陳述、相關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謝某某的供述、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之間不能相互印證,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能認定申訴人朱某某右小臂受傷系謝某某傷害行為所致。
本院決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之規(guī)定,維持五河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