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金寨檢一部刑訴〔2021〕Z45號
被告人汪陽,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2426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村**組,住安徽省金寨縣**區(qū)**房**棟**室。2003年因盜竊被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05年因搶劫被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13年因盜竊、搶奪被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金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金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金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汪陽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1年5月12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汪陽趁位于金寨金梧桐的豪門KTV大門未鎖,從該KTV一樓倉庫盜竊王朝經典干紅葡萄酒1件、拉菲傳奇紅酒15瓶、杰克丹尼威士忌洋酒4瓶、人頭馬XO酒2瓶、羅尼爾赤珠霞紅酒一箱、美綠山伯爵教堂紅酒6瓶、尊尼獲加黑牌洋酒4瓶、龍之船干紅1瓶、皇家禮炮21年4瓶、15公斤裝女兒紅黃酒1壇、唐龍?zhí)珮O箱功放1臺、唐龍?zhí)珮O音箱效果器1套、唐龍?zhí)珮O音箱1套、顯示屏1臺、無線話筒1套。
2.2020年10月1日,汪陽在金寨金梧桐公租房3棟翻墻至2樓,在該棟201室盜竊五糧液白酒2瓶、迎駕洞藏8年白酒2瓶。
3.2020年10月的一天,汪陽用老虎鉗將金梧桐公租房小區(qū)內15個電動車充電樁上投幣箱撬開,盜竊硬幣500余元。
4.2020年11月初,汪陽在金梧桐公租房9棟翻墻至二樓,采取翻窗入室的方法進入該棟209室,盜竊該戶雙肩背包一個、黑色羽絨服一件、灰白色牛仔褲一件。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信息、前科查詢等書證;
2.證人徐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劉某某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汪陽的供述與辯解;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扣押筆錄;
6.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汪陽多次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金寨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偉
2021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汪陽現(xiàn)羈押在金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換押證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