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巢檢檢一訴刑抗〔2020〕252號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以(2020)皖0181刑初42號判決書認定被告人余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認定被告人司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認定被告人金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認定被告人盛某某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均于2020年8月4日提出上訴。
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
在審查起訴階段,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均自愿認罪認罰,均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均對罪名、情節(jié)及刑罰無異議,余某某同意本院對其提出的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的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司某某同意本院對其提出的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個月的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金某某同意本院對其提出的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的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盛某某同意本院對其提出的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的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楊某某同意本院對其提出的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的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采納本院量刑建議后,被告人余某某等五人在本案事實證據(jù)沒有發(fā)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提起上訴,不愿意接受處罰,屬于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不應(yīng)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各其五人從寬處理。
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被告人余某某、司某某、金某某、楊某某、盛某某現(xiàn)均羈押于巢湖市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