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二審程序適用)
瑯檢一部訴刑抗〔2020〕6號
滁州市瑯琊區(qū)人民法院以(2020)皖1102刑初160號判決書對對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險駕駛一案判決: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確有錯誤,理由如下:
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基于被告人朱某某認罪認罰,瑯琊區(qū)人民檢察院對其提出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當庭亦自愿認罪認罰,一審法院據(jù)此從輕從寬對其判處拘役兩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在上訴期內(nèi),被告人卻提出上訴,證實其作了虛假的認罪認罰,以逃避更重的刑罰處罰,顯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增加其刑期。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為逃避刑罰處罰,作虛假的認罪認罰,騙取一審從輕處罰,量刑顯屬不當。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