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刑訴〔2018〕43號
被告人孫露平,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2601197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職業(yè),住安徽省巢湖市**鎮(zhèn)**行政村**村**號。被告人孫露平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經(jīng)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偵查機關以被告人孫露平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于2018年6月18日轉(zhuǎn)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和被告人的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16日20時許,被告人孫露平在巢湖市**鎮(zhèn)**行政村**村胡某甲家吃飯,期間與胡某乙因喝酒發(fā)生口角,并廝打起來。被拉開后孫露平回家取下栓門用的鐵棍,返回胡某甲家門口,準備毆打胡某乙。被害人王某某站在門口勸說孫露平,孫露平手持鐵棍擊打王某某頭部,致其倒地昏迷,后王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于2017年12月26日死亡。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2017年12月19日18時許,被告人孫露平到巢湖市公安局散兵派出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鐵棍一根;2.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入院記錄、手術記錄等書證;3.證人胡某乙、胡某丙、孫某某、胡某丁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孫露平的供述和辯解;5.檢驗報告、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法庭科學DNA鑒定書、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6.現(xiàn)場勘驗檢查、提取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露平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王 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