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懷檢二部訴刑抗〔2019〕1號
安徽省懷遠縣人民法院以(2019)皖0321刑初214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年某某涉嫌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判決:被告人年某某犯生產(chǎn)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1.該判決書定罪錯誤。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年某某制作的有毒有害的包子由包集中學(xué)食堂銷售給該校師生,無證據(jù)證實被告人年某某實施了銷售包子的行為。本院認為被告人年某某作為包集中學(xué)食堂的廚師,雖然其本人沒有銷售包子的行為,但其主觀上明知制作的包子是要對外銷售給該校師生,客觀上也知道其生產(chǎn)的包子銷售給了該校師生,對銷售行為是默認、許可的,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該判決書量刑錯誤。判決書認定被告人年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對其從輕處罰。但根據(jù)庭審情況,被告人年某某當庭翻供,一直辯稱其不知道泡打粉不能添加,是老板讓其添加的,不知道泡打粉是有毒、有害物質(zhì),對其犯罪的主觀故意內(nèi)容予以否認,不屬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構(gòu)成坦白。
綜上所述懷遠縣人民法院(2019)皖0321刑初214號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錯誤。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年某某取保候?qū)徳趹堰h縣**鄉(xiāng)**村**組**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