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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決定書】包檢公訴刑不訴〔2019〕17號
時間:2019-11-08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包檢公訴刑不訴〔2019〕17號

 

被不起訴人王某甲,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1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村**號。2018年8月10日因涉嫌詐騙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不起訴人王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期間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并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審查起訴認定:

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經(jīng)營的安徽**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蚌埠、以下簡稱**公司)系受害人上海**公司代理的資金方**車貸業(yè)務的一級代理商。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年某某與**公司前員工唐某某發(fā)現(xiàn)該貸款流程有漏洞。二人共謀尋找二級代理公司合作,利用該貸款流程漏洞使用假車主身份信息辦理虛假車貸業(yè)務詐騙資金方放款的資金。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通過犯罪嫌疑人彭某某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三人共謀并談好分工及分贓比例。犯罪嫌疑人王某乙使用其前期注冊的安徽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通過彭某某辦理了**公司的業(yè)務代理,隨后開始實施詐騙犯罪。

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等人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qū)**廣場**室(安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安徽**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結(jié)伙實施詐騙,其通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在逃)、金某某、李某某等人尋找到急需用錢的犯罪嫌疑人宗某某、王某丙、胡某甲等人做虛假車主,向犯罪嫌疑人宗某某等人說明使用其身份辦理虛假貸款,并許諾事成后給予好處費。犯罪嫌疑人宗某某等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銀行卡、手機卡等辦理貸款的必要物件。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提供車輛作為道具。由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制作虛假貸款合同等手續(xù),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安排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等人將假車主和道具車輛合影。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安排下,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制作虛假車輛信息登記本、假車鑰匙。后虛假貸款材料、虛假車輛信息登記本、假車鑰匙、人車合影等貸款必要物由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經(jīng)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上報到**公司犯罪嫌疑人年某某處,年某某安排公司員工將虛假貸款通過電腦系統(tǒng)按正常程序上報到資金方**,虛假車輛信息登記本、假車鑰匙等貸款必要物品按要求一并寄送到資金方**。假車主的銀行卡、手機卡扣留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處為后續(xù)分贓做準備。

為防范弄虛作假,資金方**為所有申請車貸客戶在徽商銀行設置電子賬戶,放款資金打入客戶電子賬戶內(nèi),客戶必須使用其本人手機接收到的驗證碼登入系統(tǒng)操作將資金打入其本人銀行卡后方可使用。

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申報的虛假車貸手續(xù)通過后,貸款資金會通過資金方**在徽商銀行電子賬戶打至虛假車主的電子賬戶。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等人控制虛假車主的手機卡及取款用的銀行卡。犯罪嫌疑人年某某通過唐某某向彭某某、王某乙等人索要到虛假車主手機接受的驗證碼并交給妻子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安排其輸入并登入虛假車主電子賬戶操控放款資金。后犯罪嫌疑人年某某安排妻子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使用“**”代扣軟件,無論放款資金多少,以手續(xù)費等名義在每筆虛假的放款資金中先統(tǒng)一扣除5萬元人民幣,稱為“當頭劃”。在“當頭劃”5萬元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安排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以取現(xiàn)金的方式,將按照事先商議比例中剩余需要取得的贓款從虛假客戶的賬戶上取走分成。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丁隨即安排的公司員工犯罪嫌疑人劉某甲(在逃)、李某乙、吳某某、劉某乙等人手持虛假車主的銀行卡,去各個銀行的ATM機、人工柜臺取出剩余到賬的贓款現(xiàn)金。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陪同上述犯罪嫌疑人一起取款,在拿到現(xiàn)金后,按唐某某要求帶回其中一部分現(xiàn)金交給唐某某,再轉(zhuǎn)交給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彭某某按照事先約定各自得到報酬。虛假客戶銀行卡中余下贓款歸王某乙等人所得。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再給參與犯罪的嫌疑人劉某甲(在逃)、李某乙、吳某某、劉某乙、金某某、李某某等人逐級分發(fā)好處費,犯罪嫌疑人宗某某等虛假車主從中亦分得各自報酬。

現(xiàn)已查證該犯罪團伙尋找到虛假車主,使用上述方式結(jié)伙成功詐騙資金方**16次,共16筆貸款,總計人民幣285萬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彭某某、王某乙共謀,通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公司的渠道成功詐騙貸款資金14筆,總計人民幣246萬元。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與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共謀,私下通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公司的渠道,使用與上述相同的方法成功詐騙2筆貸款資金,總計人民幣39萬元。

犯罪嫌疑人年某某、唐某某、王某乙、彭某某系該犯罪團伙主犯,預謀并組織實施全部犯罪行為;犯罪嫌疑人王某丁、劉某乙、李某乙、吳某某為該犯罪團伙核心成員,實施管理業(yè)務、辦理虛假車輛信息大本、制作虛假車鑰匙、為使犯罪完成到車管所辦理車輛抵押、解押業(yè)務、持虛假車主的銀行卡到銀行取出贓款等行為并從中非法獲利。犯罪嫌疑人董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多次介紹虛假車主參與詐騙犯罪并從中牟利。犯罪嫌疑人宗某某在明知系虛假的情況下,提供自己身份參與犯罪實施并從中牟利。

目前,具體查證情況如下:

1、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王某乙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李某某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宗某某,與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李某乙等人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寶馬車(車架號LBV5S3100********),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20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1700283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2、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王某乙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王某丙(報案制作詢問筆錄,后偵查發(fā)現(xiàn)涉嫌犯罪,現(xiàn)在逃),與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李某乙等人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寶馬車(車架號LBV5S3109********),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20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1785630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3、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王某乙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徐某甲找到虛假車主胡某甲(報案制作詢問筆錄),與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李某乙、吳某某等人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保時捷車(車架號WP0AA2974********),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20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1785630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胡某甲稱自己未收到事先承諾的好處費,因擔心自己背負巨額債務而報案。

4、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王某乙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李某某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王某?。ㄔ谔樱c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李某乙、吳某某等人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奔馳車(車架號WDCDA6CBX********),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15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1785760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5、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王某乙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李某某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徐某乙(在逃),與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李某乙、吳某某等人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寶馬車(車架號LBV5S3106********),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15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15581807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6、犯罪嫌疑人年某某、王某乙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金某某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在逃),與犯罪嫌疑人劉某乙、李某乙、吳某某等人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奧迪車(車架號LFV3A28K7E3028503),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15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3668166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7、犯罪嫌疑人年某某、彭某某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胡某乙(在逃),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路虎車(車架號L2CVA2BG1********),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20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2262025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8、犯罪嫌疑人年某某、彭某某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找到虛假車主犯罪嫌疑人管大柱(在逃),使用上述方法,以道具車輛皖******寶馬車(車架號LBV5S310X********),詐騙資金方**貸款資金19萬元人民幣,并通過銀行卡62226202500********將贓款扣除或取出分贓。所提交車輛信息登記本為虛假偽造。

另犯罪嫌疑人年某某、彭某某等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等人找到虛假車主劉某甲(在逃)、汪某某(在逃)、陳某某(在逃)等8人,使用上述方法,以不同道具車輛、詐騙資金方**8筆貸款資金,總計詐騙所得人民幣136萬元。受害人提供原始虛假車輛登記信息本、貸款申報材料等物證證實。

經(jīng)本院審查并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王某甲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nèi)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nèi)向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jīng)申訴,直接向合肥市包河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