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公一刑訴〔2017〕31號
被告人李玉蓮,女,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無為縣,身份證號碼3426231970********,漢族,文盲,農(nóng)民,住安徽省無為縣**鎮(zhèn)**村(戶籍所在地安徽省無為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李玉蓮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經(jīng)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任俊元,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無為縣,身份證號碼3426231965********,漢族,小學文化程度,農(nóng)村外出務工人員,住安徽省無為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任俊元曾因犯盜竊罪,于1993年11月23日被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任某某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經(jīng)巢湖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當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李玉蓮、任俊元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巢湖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巢湖市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月24日轉(zhuǎn)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李玉蓮為了能夠和情夫董某某結(jié)合,起意殺死董妻趙某某。后李玉蓮得知趙某某患有俗稱“犯痧子”的疾病,便預謀采取捂口鼻、掐頸部等方式殺害趙某某,企圖制造“犯痧子”致死的假象。為順利完成犯罪,李玉蓮還邀約同村村民、被告人任俊元參與。
2016年9月19日0時許,李玉蓮攜帶兩副手套、一條毛巾,與任俊元前往位于巢湖市**鎮(zhèn)**村的董某某家。二人戴上手套在董某某家門外伺機作案。當日3時30分許,趙某某起床后打開大門,李玉蓮、任俊元趁機沖入門內(nèi),采用毛巾捂口鼻、手掐頸部等方式殺害趙某某,致其當場死亡。二人隨后逃離現(xiàn)場,在逃跑途中將手套、毛巾丟棄。當日4時20分許,董某某回到家中發(fā)現(xiàn)趙某某倒地死亡,隨即報警。
2016年9月21日,李玉蓮、任俊元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jīng)鑒定,被害人趙某某系被捂壓口鼻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110接處警綜合記錄單、話單詳情、情況說明、到案詳情、戶籍信息、前科情況查詢記錄、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董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玉蓮、任俊元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指認筆錄、辨認筆錄、人身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玉蓮、任俊元采取捂壓口鼻等方式殺害被害人趙某某,致被害人機械性窒息死亡,二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陳 勝
2017 年 5 月 22 日
附:
1.被告人李玉蓮現(xiàn)羈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任俊元現(xiàn)羈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光盤27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