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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合檢公一刑訴〔2018〕71號
時間:2019-11-08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合肥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合檢公一刑訴〔2018〕71號

 

被告人竇昌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34012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資產(chǎn)管理有限公司等**,住合肥市蜀山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合肥市**鎮(zhèn)**村**組。被告人竇昌明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昌發(fā),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3401211971********,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廬陽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合肥市**鎮(zhèn)**村**路**組。被告人張昌發(fā)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竇昌所,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340121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廬陽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合肥市**鎮(zhèn)**村**組。被告人竇昌所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岳玲,女,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縣,身份證號碼3401221991********,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原合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廬陽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肥西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岳玲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竇玉梅,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340121198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蜀山區(qū)**苑**幢**室,戶籍地合肥市**鎮(zhèn)**村**組。被告人竇玉梅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胡正珍,女,197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3401211976********,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合肥市廬陽區(qū)**小區(qū)**幢**室,戶籍地合肥市**鎮(zhèn)**村**組。被告人胡正珍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竇其憲(曾用名竇其現(xiàn)),男,194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長豐縣,身份證號碼3401211942********,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住合肥市瑤海區(qū)**鎮(zhèn)**村**組。被告人竇其憲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1989年3月被長豐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其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石立春,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身份證號碼34011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合肥市蜀山區(qū)**幢**室。被告人石立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等,于2018年5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浩,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合肥市,身份證號碼340111198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合肥市蜀山區(qū)**幢**室。被告人李浩曾因犯賭博罪,于2009年10月16日被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管制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其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等,于2018年5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張豹,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靈璧縣,身份證號碼3422241989********,漢族,大專文化程度,個體經(jīng)營,戶籍地安徽省靈璧縣**鎮(zhèn)**村。被告人張豹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等,于2018年6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龍亮,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淮南市,身份證號碼340402198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合肥市包河區(qū)**小區(qū)**棟**室,戶籍地淮南市大通區(qū)**鎮(zhèn)**村。被告人龍亮曾因犯開設(shè)賭場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肥西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其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等,于2018年5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東縣,身份證號碼3401231962********,漢族,文盲,無業(yè),住合肥市瑤海區(qū)**復(fù)建點**棟**室,戶籍地肥東縣**鄉(xiāng)**村**組。被告人童某某曾因犯詐騙罪,于2005年3月4日被全椒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其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zhǔn)并于當(dāng)日由合肥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竇昌明、張昌發(fā)、竇昌所、岳玲等人分別涉嫌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于2018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組織、領(lǐng)導(dǎo)、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事實

2011年4月,被告人竇昌明成立合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先后拉攏、網(wǎng)羅近親屬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專門從事非法放貸、討債活動。為謀取更多非法收入,采取“套路貸”與暴力、軟暴力催債相結(jié)合的方式,大肆侵占借款人財物。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竇昌明為組織、領(lǐng)導(dǎo)者,被告人張昌發(fā)、竇昌所、岳玲、竇玉梅為骨干成員,被告人胡正珍、竇其憲、石立春、李浩、龍亮、張豹、江某某(另案處理)、童某某等人參加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為攫取更多經(jīng)濟利益,2014年7月,竇昌明又成立安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通過管理、出租該組織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房屋,從中牟利。

該組織以甲公司為載體,分工明確,管控嚴(yán)密。竇昌明為公司**,負(fù)責(zé)、決定公司的管理、運轉(zhuǎn),支配、管理組織財產(chǎn),組織、指揮、參加“套路貸”借款過程及非法催收活動。張昌發(fā)為公司**,竇昌所為公司**,兩人協(xié)助竇昌明管理公司,積極參與“套路貸”借款過程,并多次參與及組織、帶領(lǐng)其他成員參與非法催收活動;岳玲為甲公司**,明知竇昌明等人在借款過程以各種套路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仍積極為組織管理財務(wù)、統(tǒng)計賬目、發(fā)放工資等;竇玉梅為乙公司**,負(fù)責(zé)管理財務(wù)、統(tǒng)計賬目、出租、管理非法侵占的房屋,并積極參與部分非法催收活動等;胡正珍、竇其憲、石立春、李浩、張豹、江某某、龍亮、童某某等人先后加入并接受該組織領(lǐng)導(dǎo),多次參與非法催收活動等。竇昌明通過制定績效考核等相關(guān)管理制度,規(guī)定公司員工工資、提成、績效等收入,竇昌明還給予為組織非法放貸提供資金的成員高額分紅以籠絡(luò)人心。在實施非法催收活動中,竇昌明要求組織成員絕對服從指揮、安排,要求討債時手段要狠、要多。對討債不力的人員,會加以訓(xùn)斥、甚至開除。其中組織成員龍亮因要債不利,后被竇昌明開除。

該組織通過有組織的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巨額經(jīng)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該組織通過在借款過程中實施的各種套路手段,虛增債務(wù),通過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行為,最大限度的侵占被害人財產(chǎn),還將非法侵占的被害人房屋出租以牟取經(jīng)濟利益最大化。該組織所獲巨額非法利益部分用于為組織成員發(fā)工資報酬、理財分紅以及組織成員聚餐、旅游等費用;部分用于非法討債所需的換鎖、購買502膠水等各項開支,及支付糾集的其他參與討債的殘疾人的“出場費”等。

該組織為獲取非法利益,在借款過程中,利用被害人急于用款的心理,欺騙、誘導(dǎo)、催促被害人簽訂大量空白的借款合同、借條、收條、房屋租賃合同、租金收條等材料,欺騙、威逼利誘被害人簽訂、辦理以竇昌明等人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等,制作虛假的銀行流水,后通過肆意認(rèn)定被害人違約或直接肆意填寫借款金額等,虛增債務(wù),向被害人非法催債。在催債過程中,采取組織多人多次上門騷擾、堵鎖眼、換鎖、用膠水封門、用油漆噴字、放炮竹、送花圈、強行闖入室內(nèi)辱罵、威脅等方式滋擾、鬧事;或利用被害人簽訂的空白借款材料偽造借款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買賣合同等向法院起訴,查封被害人房屋等財產(chǎn)并申請強制執(zhí)行;或強行霸占被害人房屋,以偽造的房屋租賃合同等將被害人房屋出租牟利;或利用被害人簽訂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直接將被害人房屋過戶至相關(guān)成員及親屬名下,有的直接出售給他人,等等。該組織通過上述“套路貸”方式,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犯罪近四十起,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該組織所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嚴(yán)重危害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給多名被害人造成嚴(yán)重的經(jīng)濟損失和精神創(chuàng)傷,多名被害人為此妻離子散,有的被害人無家可歸,寄居別處;該組織的非法催收活動,還嚴(yán)重影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正常社會生活秩序;更為嚴(yán)重的是,大部分被害人在被非法催債時均向公安機關(guān)報警,有的被害人還曾通過向媒體求助,以維護合法權(quán)益,但因該組織犯罪手段的高度欺騙性、隱蔽性導(dǎo)致未能得到及時處理,也助長了該組織的囂張氣焰;同時,該組織利用虛假材料提起了大量民事訴訟,欺騙、誤導(dǎo)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并利用法院強制執(zhí)行、侵占被害人財產(chǎn),多名被害人因此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嚴(yán)重破壞了司法公正秩序及司法機關(guān)的公信力。

二、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實施的犯罪事實

(一)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事實

1、2012年8月21日,被害人汪某甲以名下合肥市瑤海區(qū)**村**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與胡某甲共同從甲公司實際借款共計7萬元(每人3.5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汪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2012年12月14日,竇昌明伙同張昌發(fā)偽造15萬元借條、收條等材料,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汪某甲、戴某甲(汪某甲前夫)及胡某甲償還15萬元本金及利息等,2013年5月27日,法院判決張昌發(fā)勝訴,但戴某甲不承擔(dān)責(zé)任。后竇昌明、張昌發(fā)申請執(zhí)行,2015年3月9日,法院強制執(zhí)行胡某甲賬戶內(nèi)47489元。2016年3月8日,汪某甲、胡某甲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在向汪某甲、胡某甲索債期間,自2013年1月至11月,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江某某、張豹等人,持偽造的房屋租賃合同等到**村**幢**室,采用堵鎖眼、換鎖、恐嚇、威脅、強留家中打牌等方式,滋擾居住在此的被害人戴某甲及其女兒戴某乙,影響其學(xué)習(xí)、生活,逼迫被害人搬離房屋、代償債務(wù)。為保障女兒學(xué)業(yè)及正常家庭生活,戴某甲被迫交給竇昌明共計5萬元。

2、2013年2月1日,被害人程某某以其妻金某甲名下合肥市廬陽區(qū)**新村**幢**室房屋和奧迪A6汽車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4.6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程某某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程某某陸續(xù)還款4.92萬元。2014年4月至6月,竇昌明等人以程某某未還清欠款為由,多次到**新村**幢**室,采用堵鎖眼、辱罵、電棍威脅等方式滋擾金某甲及其家人。在竇昌明等人的滋擾下,2014年7月,金某甲無奈將房屋出售給王某甲,并搬離住所。在此期間,竇昌明將該房屋霸占并出租獲利共計4800元。

2014年9月,為霸占**新村**棟**室房屋,竇昌明多次組織石立春等人采用砸玻璃、堵鎖眼、威脅、恐嚇等方式滋擾被害人王某甲及其家人,并以偽造的房屋租賃合同向王某甲索賠“房租”5萬元,未果。

3、2014年2月26日,被害人沈某甲以名下合肥市廬陽區(qū)**北路**花園**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5.5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沈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明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2014年3月至5月,竇昌明等人多次到**花園**幢**室,采用辱罵、糾纏、強入住宅等方式滋擾、威脅沈某甲及其母親趙某甲以索要債務(wù)。2014年5月19日,竇昌明等人一次性還清被害人房屋剩余274154.67元按揭貸款,以受托人的身份偽造購房合同將該房屋過戶至竇玉梅名下。同月29日,趙某甲被迫替沈某甲還款5萬元。后為贖回被竇昌明過戶的房屋,趙某甲無奈之下又支付竇昌明等人454720元。在辦理房屋過戶時,竇昌明、竇玉梅以不給錢就不簽字相威脅,向趙某甲強行索要2萬元“誤工費”,趙某甲為取回房屋被迫簽下2萬元欠條。房屋過戶后,竇昌明多次組織竇玉梅、岳玲、竇其憲、石立春、李浩等人上門滋擾趙某甲,索要2萬元非法債務(wù),2014年11月,趙某甲被迫支付1萬元。

(二)、詐騙、尋釁滋事事實

1、2011年7月,被害人余某甲以名下肥西縣**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幫助王某乙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4.8萬元,王某乙另以其擔(dān)任法定代表人的合肥**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娛樂公司)作擔(dān)保人。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余某甲簽訂借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玉梅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2011年12月16日,竇昌明以借條丟失為由、以變賣房屋相威脅,逼迫余某甲出具一份向竇玉梅借款25.46萬元的借條。2012年3月,竇昌明用前后兩份借條以竇玉梅的名義,向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余某甲和**娛樂公司償還50.26萬元本金及利息等,迫使余某甲在訴訟過程中與竇昌明達(dá)成償還50萬元的調(diào)解協(xié)議。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竇其憲、竇玉梅、李浩、石立春、龍亮等人到**小區(qū)**幢**室,采用踹門、辱罵、堵鎖眼、貼“大字報”、毆打等手段索要債務(wù);并到肥東縣**鄉(xiāng)王某乙老家圍墻上采用油漆噴字等方式滋擾王某乙家人。2014年8月1日,余某甲無奈之下與竇昌明達(dá)成和解協(xié)議,約定余某甲應(yīng)償還24.8萬元,扣除已償還的10.5萬元,用余某甲妻子王某的福克斯轎車(皖******)抵償了剩余債務(wù)14.3萬元。

2、2011年10月9日,被害人何某甲以其父母何某乙、楊某甲的名義,并用兩人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幫助王某乙從甲公司實際借款30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被害人何某乙、楊某甲簽訂借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玉梅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2011年12月11日,竇昌明以變賣房屋相威脅,又逼迫何某甲出具一份向竇玉梅借款的大額借條。2012年10月18日,竇昌明等人以受托人身份偽造購房合同,將被害人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41.07萬元)過戶至竇昌明名下。2012年12月,竇昌明等人逼迫何某甲向其償還4萬元。

自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竇昌明多次組織竇昌所、童某某等人到**小區(qū)**幢**室,采用堵鎖眼、砸玻璃、貼“大字報”、斷水?dāng)嚯姷仁侄巫虜_、索要債務(wù),逼迫被害人搬離。何某乙、楊某甲不堪滋擾,被迫搬至養(yǎng)老院居住。2014年6月,竇昌明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

3、2012年2月24日,被害人潘某某、孫某甲夫妻以名下合肥市蜀山區(qū)**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1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潘某某簽訂其向張昌發(fā)借款25萬元的借條、收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與孫某甲共同辦理了以竇昌明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同年3月26日,竇昌明又誘騙潘某某出具一份向張昌發(fā)借款22.47萬元的借條,同日收取潘某某2.02萬元還款。2012年5月,竇昌明用前后兩份借條等,伙同張昌發(fā)向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潘某某、孫某甲償還47.47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同年9月撤訴。2012年10月,竇昌明等人利用受托人身份一次性還清被害人房屋剩余貸款573418.84元,偽造購房合同,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121.05萬元)過戶至竇玉梅名下。

自2012年10月至11月,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竇其憲、胡正珍、竇玉梅等人到**小區(qū)**幢**室,采用辱罵、撬鎖、撕打、膠水堵門等方式滋擾潘某某家某某,逼迫其搬離。2013年9月,竇昌明以竇玉梅的名義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

4、2012年4月18日,被害人高某甲以其父高某乙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由黃某甲作擔(dān)保人,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7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高某甲簽訂其向竇昌明借款20萬元的借條、收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高某甲借款后,于2012年5月分3次償還共計1.6萬元。2012年9月5日,竇昌明以20萬元借條等向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高某甲、黃某甲償還2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竇昌明勝訴。2013年,竇昌明多次組織人員到**小區(qū)**幢**室滋擾、索債。

5、2012年4月19日,被害人方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陪同胡某乙前往甲公司借款。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方某某簽訂20萬元借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利用甲公司員工許某甲的銀行賬戶制造虛假資金流水。2012年12月25日,竇昌明以此借條向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方某某償還2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法院判決竇昌明勝訴,后又將方某某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自2014年至2015年,竇昌明多次組織人員到**小區(qū)**幢**室,采用恐嚇、堵鎖眼等手段滋擾方某某及其家人;期間,竇昌明還專門指使石立春、李浩前往該室放置花圈以滋擾被害人。

6、2012年4月28日,被害人張某甲從甲公司實際借款3萬元。因張某甲無法提供擔(dān)保人,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以辦信用卡為名誘騙張某甲母親王某丙在空白紙上簽字,同時誘騙張某甲簽訂向張昌發(fā)借款10萬元的借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張某甲借款后,分別于2012年5月、8月向竇昌明償還0.24萬元和2萬元。2012年11月,竇昌明伙同張昌發(fā)以10萬元借條等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甲、王某丙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法院判決張昌發(fā)勝訴。2013年間,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張豹、江某某等人到張某甲家中,采用砸門、辱罵、恐嚇等手段滋擾張某甲及其家人以索要債務(wù)。

7、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魯某甲同以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由劉某甲作擔(dān)保人,從甲公司實際借款7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魯某甲同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魯某甲同借款后,于2012年7月還款1.8萬元。2012年12月,竇昌明伙同張昌發(fā)偽造10萬元借條等向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魯某甲、劉某甲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2014年4月9日,張昌發(f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年5月19日,魯某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間,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竇其憲等人到**小區(qū)**幢**室,采用威脅、恐嚇、堵鎖眼、封門、糾纏等方式滋擾魯某甲及其家人。2014年11月28日,魯某甲弟弟魯某乙、魯某甲父親魯某丙不堪滋擾,無奈之下與張昌發(fā)達(dá)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支付給張昌發(fā)6.2萬元。

8、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劉某甲以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由魯某甲作擔(dān)保人,從甲公司實際借款0.9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劉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劉某甲借款后,于2012年9月還款0.2萬元。2012年12月12日,竇昌明伙同張昌發(fā)偽造8萬元借條等,向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甲、魯某甲償還8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張昌發(fā)勝訴。2014年4月4日,張昌發(f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同年5月19日,劉某甲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自2016年至2017年間,竇昌明多次組織人員到**小區(qū)**幢**室滋擾實際居住在此的汪某乙等人。

9、2012年6月21日,被害人趙某乙以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由劉某甲作擔(dān)保人,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8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趙某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趙某乙借款后,于2012年9月還款0.2萬元。2012年12月,竇昌明、張昌發(fā)偽造兩張10萬元借條分別向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趙某乙、劉某甲償還2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法院判決竇昌明、張昌發(fā)勝訴。

自2012年11月至2015年間,竇昌明多次組織石立春、李浩等人到**小區(qū)**幢**室,采用威脅、恐嚇、堵鎖眼、封門等方式滋擾趙某乙及其家人。2017年6月,趙某乙被迫達(dá)成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向竇昌明支付8萬元。法院于當(dāng)月裁定將趙某乙、劉某甲從失信人員名單中刪除。

10、2012年8月15日,被害人溫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并與彭某甲互為擔(dān)保人,共同從甲公司實際借款4萬元(每人2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溫某某、彭某甲各自簽訂10萬元的借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2013年3月,竇昌明以兩張10萬元借條分別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彭某甲、溫某某各自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兩案因管轄原因被移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均判決竇昌明勝訴。

2012年底,竇昌明組織人員前往彭某甲安慶市懷寧縣**鎮(zhèn)老家,采取威脅、恐嚇等手段滋擾彭某甲家人。彭某甲的母親劉某乙不堪滋擾,無奈之下向竇昌明陸續(xù)支付6.5萬元。自2013年至2014年間,竇昌明又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竇其憲等人到**小區(qū)**幢**室,采取威脅、踹門、貼“大字報”等手段滋擾溫某某及其家人。溫某某的母親袁某某不堪滋擾,無奈之下向竇昌明陸續(xù)支付8.3萬元。2016年6月,竇昌明另又通過法院執(zhí)行了彭某甲1.9萬元。

11、2012年10月19日,被害人高某丙以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花園**幢**室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5.5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竇昌所等人誘騙下,高某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其憲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一個月后高某丙按約償還0.5萬元。2012年12月,竇昌明等人一次性還清被害人房屋剩余貸款257645.47元,利用竇其憲為受托人的身份偽造購房合同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55.28萬元)以50余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當(dāng)月,高某丙得知房屋被賣后,通過向安徽電視臺相關(guān)欄目組求助,雖曝光了竇昌明等人的非法行為,也未能挽回?fù)p失。與此同時至2013年1月底,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等人至該處房屋,采用堵鎖眼、辱罵、恐嚇等方式滋擾、逼迫高某丙及其爺爺高某丁搬離。2013年1月29日,因高某丙已收集到部分證據(jù)材料欲告發(fā)竇昌明等人,竇昌明遂謊稱要與高某丙協(xié)商問題,聯(lián)系見面后其伙同張昌發(fā)、梅某某(另案處理)對高某丙實施毆打,并搶走其裝有證據(jù)材料的挎包。高某丙報警后,經(jīng)派出所調(diào)解,竇昌明補償高某丙15萬元。

12、2012月10月24日,被害人王某丁以其妻劉某丙名下合肥市政務(wù)區(qū)**園**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4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王某丁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2012年底,竇昌明等人乘劉某丙在外地之際,使用撬鎖的方式強行進入**園**幢**室后更換門鎖,將該房屋出租獲利9000元,后劉某丙通過報警方式要回房屋。

2012年12月25日,竇昌明偽造兩張共計22萬元借條等材料,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丁、劉某丙償還22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竇昌明勝訴,但劉某丙與此債務(wù)無關(guān),不承擔(dān)責(zé)任。為索要非法債務(wù),竇昌明置法院判決不顧,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竇其憲、張豹、江某某、龍亮等人到**園**幢**室采用堵鎖眼、噴漆、毆打、辱罵、威脅、恐嚇等方式滋擾劉某丙及家人。

13、2012年12月17日,被害人許某乙為給其身患癌癥的父親許某丙看病,以名下合肥市瑤海區(qū)**苑**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6.1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許某乙與妻子黃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資料并辦理了以竇其憲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不久后,竇昌明等人便向許某乙索要債務(wù)15萬元并到其住處滋擾。2013年4月3日,竇昌明偽造15萬元抵押借款合同、收條等材料,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許某乙、黃某甲償還15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同年6月24日,法院判決竇昌明勝訴。2013年8月6日,竇昌明等人一次性還清被害人房屋剩余貸款本息278390.19元,利用竇其憲為受托人的身份偽造購房合同等將該房屋(經(jīng)評估,價格73.81萬元)過戶到羅某甲(另案處理)名下。2014年5月20日,竇昌明又將該房屋以77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2013年11月,許某乙因意外去世。此后至2014年底,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胡正珍、童某某、石立春、李浩、竇其憲、彭某乙(另案處理)、夏某甲(另案處理)、羅某甲等人到**苑**幢**室,采用堵鎖眼、油漆噴字、電棍威脅、帶殘疾人鬧事等手段,滋擾、逼迫居住在此的被害人許某丙、楊某乙(許某乙父母)搬離,許某丙因重病在身,飽受騷擾后被迫前往親戚處居住,楊某乙獨居家中以保護房屋。因害怕竇昌明等人夜晚前來霸占房屋,楊某乙被迫拆卸門鎖,在門后安裝插銷,并長期睡在門口地板上,整日惶恐。為保護房屋,2014年1月,楊某乙等人向法院起訴竇其憲、羅某甲,要求確認(rèn)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因受到竇昌明等人先前制作的虛假證據(jù)的影響,勝訴無望,經(jīng)調(diào)解,楊某乙無奈,只能接受20萬元補償,并于2014年底搬離住處。

14、2012年12月20日,被害人韓某甲、朱某甲夫妻以名下合肥市瑤海區(qū)**村**苑**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幫助施某某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3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韓某甲、朱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其憲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借款后至2014年2月,施某某共計已償還29.64萬元。自2014年3月,竇昌明便多次組織龍亮等人滋擾并要求韓某甲繼續(xù)還債;2014年8月13日,竇昌明利用竇其憲為受托人的身份偽造購房合同將被害人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49.38萬元)過戶至自己名下;至2017年底,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胡正珍、竇玉梅、石立春、李浩、龍亮等人到**村**苑**幢**室,采用堵鎖眼、踹門、辱罵、恐嚇、拆除電表、膠水封門等手段滋擾、逼迫韓某甲家人搬離。韓某甲一家人為保住唯一住宅,飽受滋擾,生活苦不堪言。韓某甲女兒韓某乙曾在天涯論壇上發(fā)帖曝光、求助,未果。期間,在2014年底,因竇昌明等人無休止的滋擾,韓某甲無奈之下支付竇昌明1萬元。

15、2013年1月初,被害人孫某乙以名下合肥市政務(wù)區(qū)**西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6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孫某乙、高某戊(孫某乙前妻)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不久,竇昌明等人向?qū)O某乙索要虛增的高額債務(wù),并多次組織竇昌所、張昌發(fā)、竇其憲等人至孫某乙住處,采用堵鎖眼、踹門等方式滋擾、逼迫孫某乙、高某戊搬離,后霸占該房屋并出租以抵償債務(wù)。期間,竇昌明于2013年4月3日,偽造16萬元借條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孫某乙償還16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同年6月24日,法院判決竇昌明勝訴。后竇昌明申請執(zhí)行,法院組織拍賣被害人房屋,因竇昌明偽造了上述房屋已被一次性出租15年等原因,三次流拍。2017年8月,竇昌明申請以第三次流拍價70.403萬元購買該房屋(經(jīng)評估,價值93.36萬元),向法院繳納剩余款項46.628萬元,于同年10月將該房屋至自己名下。另經(jīng)查明,竇昌明自霸占該房屋后至過戶前出租獲利共計4.25萬元。

16、2013年1月11日,被害人廖某甲被害人趙某丙作擔(dān)保,并以趙某丙名下肥西縣**鎮(zhèn)**苑**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0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趙某丙簽訂了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將房產(chǎn)證抵押于竇昌明處。借款后,廖某甲還款2萬元。2013年6月,竇昌明以廖某甲未支付違約金等為由,從趙某丙處索取25250元。為索要債務(wù),自2013年7月至11月,竇昌明多次組織石立春、李浩等人到廖某甲位于肥西縣**鎮(zhèn)**苑**幢**室住處,采用恐嚇堵鎖眼、威脅、恐嚇、強入住宅等手段滋擾廖某甲家人。2013年11月,廖某甲父親廖某乙為擺脫竇昌明等人滋擾,向竇昌明支付12.5萬元。2014年起,竇昌明又多次組織竇昌所、張昌發(fā)、石立春、李浩等人到廖某甲住處采用多種手段滋擾廖某甲家人。2016年7月,廖某甲家人被迫搬離,后竇昌明將該房屋霸占并出租獲利共計34298元。

2014年9月前后,竇昌明用偽造的10萬元借條,向趙某丙索要非法債務(wù)。在索債的過程中,竇昌明多次組織石立春、李浩、龍亮等人到**苑**幢**室,采用堵鎖眼、封門縫、糾纏、威脅等手段滋擾、趕走房屋租客。同時,竇昌明還多次組織石立春、李浩前往趙某丙工作的學(xué)校采取張貼大字報等手段滋擾趙某丙,逼迫趙某丙償還虛假債務(wù),趙某丙不堪滋擾,無奈之下又支付竇昌明3.5萬元現(xiàn)金。

17、2013年1月至2月,被害人水某某多次從甲公司借款,同年3月1日,水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廬陽區(qū)**名城**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再次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5萬元,并將其中18.4萬元轉(zhuǎn)至岳玲賬戶用于償還之前借款本息。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水某某、余某乙(水某某前妻)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其憲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借款后至同年9月,水某某共計償還5.57萬元。同時竇昌明多次向水某某催償債務(wù),后于2014年年初的一天,竇昌明找到水某某后將其控制在自己車內(nèi),逼迫其向朋友借款0.8萬元還債。2014年11月24日,竇昌明伙同張昌發(fā)偽造40萬元借條等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水某某、余某乙歸還4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2015年3月,法院判決張昌發(fā)勝訴。后張昌發(fā)申請執(zhí)行,法院對抵押房屋兩次拍賣流拍。2017年11月,經(jīng)竇昌明申請,以第二次拍賣保留價115萬元購買,其中扣除張昌發(fā)應(yīng)得本息款共計82.16萬元、竇昌明墊付費用1.47萬,后竇昌明補交31.37萬元,于2018年1月8日將被害人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140.2萬元)過戶至自己名下。

因水某某還欠有他人債務(wù)在長豐縣人民法院涉訴并敗訴,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將剩余房屋款305062元轉(zhuǎn)付長豐縣人民法院用于執(zhí)行。為非法占有上述款項,2017年11月,竇昌明又以借款給水某某時制作的虛假流水40萬元偽造40萬借條等,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水某某償還4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并以事后分給予水某某部分款項為由欺騙、威脅、引誘其承認(rèn)該借款并達(dá)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確認(rèn)本息共計50.4萬元。

在向水某某索債期間,因水某某早在2008年已將涉案房屋出售給被害人康某某,康某某家人時有居住。在水某某從甲公司借款后,自2013年7月,竇昌明等人多次到**名城**幢**室采取堵鎖眼、換鎖等方式滋事、霸占該房并對外出租,至房屋過戶前獲利共計4.77萬元。

18、2013年3月8日,被害人徐某甲以名下肥西縣**鎮(zhèn)**家園**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3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徐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徐某甲還款0.36萬。自2013年6月,為索要債務(wù),竇昌明等人使用偽造的房屋租賃合同,多次到**家園**幢**室,采用換鎖、堵鎖眼等方式滋擾徐某甲妻子王某戊,逼迫其搬離。后竇昌明等人霸占該房屋并出租獲利共計3.7萬元。

2013年7月26日,竇昌明等人偽造10萬元借條等材料,以竇玉梅名義向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甲、王某戊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竇玉梅勝訴。

19、2013年4月15日,被害人喻某甲以其父母喻某乙、胡某丙名下肥東縣**花園**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8.5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竇昌所等人誘騙下,喻某甲及其父母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所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借款后至同年7月,喻某甲共計償還3萬元。后竇昌明等人多次向喻某甲催債,2013年12月6日,竇昌明、竇昌所一次性轉(zhuǎn)至喻某乙賬戶346230元還清其抵押房屋剩余按揭貸款后,以受托人身份偽造購房合同,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685100元)過戶至竇其憲名下。2016年5月,竇昌明等人將該房屋以89.5萬元價格出售給他人。

自2014年初至2016年8月,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石立春、李浩、龍亮、竇其憲、童某某、張豹、江某某等人到**花園**幢**室,采取糾纏、辱罵、恐嚇、堵鎖眼等方式滋擾喻某甲及其當(dāng)時處于哺乳期的妻子楊某丙等人,其中還曾指使殘疾人住在該室內(nèi)數(shù)日,逼迫被害人搬離。

20、2013年5月10日,被害人張某乙以名下合肥市廬陽區(qū)**花園**幢**、**室門面房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500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張某乙與妻子沈某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所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借款后十余日,竇昌明要求張某乙先行歸還200萬,張某乙還款后因利息計算問題與竇昌明發(fā)生分歧、矛盾,至同年8月,張某乙又先后歸還29萬元。自2013年下半年始至2014年底,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張豹、江某某、童某某等人,還通過童某某糾集其他數(shù)名殘疾人至**花園**幢**、**室門面房,采取圍堵、拉電閘、堵鎖眼等方式滋擾租賃該門面房的經(jīng)營者安徽**商貿(mào)公司的正常經(jīng)營,逼迫該公司搬離;2013年10月底,竇昌明還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張豹、竇其憲、童某某及糾集的其他殘疾人到張某乙在淮南市的項目工地,封堵工地大門、阻撓施工,滋擾、逼迫張某乙還債,并強行開走張某乙名下本田雅閣轎車(皖******)。之后在他人調(diào)解下,竇昌明與張某乙達(dá)成還款協(xié)議,竇昌明將車輛還給張某乙,張某乙兩次支付本息共計230萬元。因張某乙未及時歸還余款100萬元,2014年5月2日,竇昌明又將張某乙的本田雅閣轎車(經(jīng)鑒定,價格10.5萬元)開走并霸占。同年6月,竇昌明伙同竇昌所偽造汽車買賣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乙履行合同,配合過戶其名下的皖******本田雅閣轎車,后法院判決竇昌所勝訴。2016年2月3日該車輛被過戶至竇昌所名下。

2014年12月,竇昌明又以偽造的與張某乙簽訂的門面房租賃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實際租用人安徽**商貿(mào)有限公司支付房租、違約金及交還房屋等,張某乙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經(jīng)調(diào)解達(dá)成協(xié)議,由竇昌明按月收取該**花園門面房租金1.8萬,直至還清張某乙剩余本息100萬元,至2018年1月,共計已收取61.2萬。

另外,自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竇昌明等人還多次到張某乙名下合肥市廬陽區(qū)**花園南區(qū)**幢**室房屋,采取堵鎖眼、換門鎖、凌晨上門騷擾等方式滋擾該房屋租客王某己及其家人,逼迫其搬離,竇昌明將該房屋霸占并出租獲利共計4800元。

21、2013年7月4日,被害人馬某甲以名下安徽**汽車銷售公司所有的雪佛蘭景程轎車(皖******)及其子馬某乙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公館**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2.5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馬某甲、馬某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汽車抵押登記。借款后至同年8月22日,馬某甲先后償還4.55萬元。2013年10月,竇昌明指使張昌發(fā)帶人至安徽**汽車銷售公司將公司大門鎖上,滋擾索債;當(dāng)月下旬一天,竇昌明、張昌發(fā)找到并開走馬某甲抵押的雪佛蘭景程轎車。2013年12月5日,竇昌明伙同張昌發(fā)偽造6萬元借條,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安徽**汽車銷售公司償還6萬元本金及利息等,2014年1月,法院判決張昌發(fā)勝訴,對抵押轎車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后張昌發(fā)申請執(zhí)行,因涉案車輛兩次流拍,經(jīng)申請并經(jīng)法院裁定,將皖******雪佛蘭景程轎車作價68651元給張昌發(fā)抵償債務(wù),并于2015年11月11日(經(jīng)鑒定,價格5.4萬元)過戶至張昌發(fā)名下。在該訴訟同時,2013年12月6日,竇昌明還伙同張昌發(fā)另以偽造的兩張共計28萬元借條等,向合肥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馬某甲、馬某乙償還28萬元本金及利息等,2014年3月,法院判決按本金23萬元歸還本息。后張昌發(fā)申請執(zhí)行,經(jīng)協(xié)商,法院裁定并執(zhí)行了馬某甲民生銀行賬戶中237285元。

另自2014年至2015年底,竇昌明等人還霸占被害人馬某乙的房屋并出租獲利共計2.58萬元。

22、2013年8月13日,被害人吳某甲以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廣場**幢**室房屋及其子吳某乙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與賀某某共同從甲公司借款,吳某甲實際借款28.5萬元,賀某某實際借款10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吳某甲、王某庚(吳某甲前妻)、賀某某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所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借款后至同年9月18日,吳某甲已先后歸還13.48萬元。同年10月,竇昌明多次組織竇昌所、張豹等人到吳某甲、王某庚當(dāng)時經(jīng)營的快餐店、鞋店鬧事、滋擾以索要債務(wù),并強行拿走營業(yè)款800余元,還強迫吳某甲帶領(lǐng)其等人一起到賀某某的住處滋擾、鬧事索債。2013年11月,竇昌明、竇昌所利用房屋受托人的身份偽造購房合同,于當(dāng)月29日**廣場**幢**室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39.87萬元)過戶至竇昌明名下。2015年3月,竇昌明等人還趁吳某乙在部隊服役期間,冒充吳某乙代理人從合肥經(jīng)開區(qū)**小區(qū)物業(yè)處領(lǐng)走**幢**室鑰匙,霸占該房屋并出租獲利共計2.45萬元。

23、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胡某丁以其父母胡某戊、束某某的名義,并用束某某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城**單元**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9.8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胡某戊、束某某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胡某丁共還款22.5萬元。2013年12月,竇昌明等人偽造9萬元借款合同、收條等材料,以胡正珍名義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胡某戊、束某某償還9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因胡某丁到公安機關(guān)報案,竇昌明等人撤訴。

自2014年7月,為向胡某丁、束某某索債,竇昌明、竇昌所等人多次到束某某位于合工大的租住處,采用恐嚇、扔石頭、噴漆等手段進行滋擾。竇昌明還多次組織竇昌所、張昌發(fā)、石立春、李浩等人前往**城**室采用堵鎖眼、換鎖等方式霸占該房屋,并安排石立春、李浩二人將此房屋對外出租獲利共計1.1萬元。

24、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王某辛經(jīng)徐某乙(另案處理)介紹,以名下合肥**數(shù)碼技術(shù)發(fā)展有限公司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借款。在竇昌明等人的誘騙下,王某辛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后竇昌明等人轉(zhuǎn)給王某辛60萬元。次月,在債務(wù)還未到期時,竇昌明便多次帶人向王某辛索債,并要求王某辛、羅某乙夫妻辦理了將名下全部房屋以竇昌所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同時還簽訂了大量空白房屋租賃合同等。隨后王某辛因欠徐某乙等人債務(wù),擔(dān)心人身安全被迫逃離合肥市。

2013年10月下旬,竇昌明組織竇昌所、張豹等人到王某辛名下的合肥市蜀山區(qū)**苑**棟**室,滋擾居住在此的王某辛公司員工黃某乙,威脅、逼迫其搬離。后竇昌明先后指使、安排竇其憲、江某某、竇玉梅及公司員工等人入住該房屋,并對外出租謀利。自2013年10月,竇昌明等人先后霸占王某辛名下5處房屋并出租,至2018年6月,共計獲利607950元。

25、2013年11月29日,被害人吳某丙以名下合肥市包河區(qū)**小區(qū)**棟**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60萬元。在竇昌明、竇昌所、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吳某丙與其妻子余某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吳某丙共還款4.28萬元。2014年3月,竇昌明多次帶人到**小區(qū)**棟**室,采用辱罵、糾纏等方式滋事要債,要求吳某丙用名下大眾輝騰轎車(皖******)追加抵押,另將余某丙的福特轎車鑰匙拿走。在辦理車輛抵押登記的過程中,竇昌明、張昌發(fā)趁吳某丙不備將車輛開走,后偽造材料于2014年3月25日直接將車輛(經(jīng)鑒定,價格43萬元)過戶至竇昌明名下。2014年5月,竇昌明又直接將余某丙名下福特轎車開走。為贖回車輛,擺脫竇昌明等人的滋擾,2014年8月,余某丙無奈之下將名下房屋賣掉,償還竇昌明70萬元。

26、2014年1月22日,被害人朱某乙以名下沃爾沃S80轎車(皖******)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6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朱某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朱某乙陸續(xù)還款2.09萬元。為索要債務(wù),竇昌明多次安排竇昌所、張昌發(fā)等人強行攔截、扣押朱某乙的沃爾沃汽車。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等人到朱某乙位于合肥市政務(wù)區(qū)**拆遷恢復(fù)樓**幢**室,采用堵鎖眼、威脅、恐嚇等方式滋擾、逼迫居住在此的租客搬離,后霸占該房屋并對外出租獲利共計1.45萬元。

2015年1月,竇昌明伙同竇昌所偽造10萬元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乙償還1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經(jīng)法院調(diào)解達(dá)成由朱某乙歸還竇昌所7萬元的協(xié)議。2015年10月20日,朱某乙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2016年8月,竇昌所分得朱某乙因其他債務(wù)訴訟中房屋被執(zhí)行余款10826.34元。

27、2014年4月11日,被害人任某某、何某丙夫妻以名下合肥市瑤海區(qū)**東苑**幢**室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借款,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竇昌所等人誘騙下,任某某、何某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明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同年5月,任某某、何某丙在歸還前述借款本息后又于當(dāng)月27日從甲公司實際借款3.3萬元。2014年7月14日,竇昌明以受托人身份一次性還清被害人抵押的房屋剩余貸款本息301276元,后偽造購房合同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59.38萬元)于當(dāng)月21日過戶至竇玉梅名下,同年9月1日,又將該房屋出售、過戶給他人。

自2014年夏天始,竇昌明多次組織人員至**東苑**幢**室,采取威脅、騷擾、堵鎖眼、油漆噴字等方式滋擾居住在此的被害人任某某岳母夏某乙,逼迫其搬離。

(三)詐騙事實

1、2011年12月,被害人王某壬以其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5.6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王某壬簽訂其向張昌發(fā)借款8萬元的借條、收條及其他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明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后在向王某壬索債過程中,竇昌明等人于2014年1月、2014年4月又逼迫王某壬分別出具向張昌發(fā)借款5.6萬元和6.7萬元的借條及收條。2014年10月,竇昌明等人利用受托人身份一次性還清該房屋剩余貸款311958.9元后,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103.1萬元)于當(dāng)月24日出售、過戶給他人。另自2012年至2014年,在該房屋被過戶前,竇昌明等人霸占該房屋并出租獲利共計3.4萬元。

2、2013年7月25日,被害人李某甲以名下豐田威馳轎車(皖******)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4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李某甲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一個月后李某甲償還2400元。同年10月,竇昌明等人霸占了李某甲名下合肥市瑤海區(qū)**苑**棟**室房屋并出租;2015年5月,竇昌明等人又霸占了李某甲名下合肥市瑤海區(qū)**家園三期**室房屋并出租,至案發(fā)時獲利共計7.35萬元。在此期間,竇昌明偽造8萬元借款合同、收條等,以胡正珍名義于2013年12月5日,向合肥市廬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甲償還8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胡正珍勝訴。2014年4月,竇昌明等人又霸占了李某甲抵押的豐田轎車,直至2018年6月底(經(jīng)評估,車輛折損2萬元)因案發(fā)才被追回。

3、2013年8月20日,被害人徐某丙以名下大眾邁騰轎車(皖******)為擔(dān)保,向甲公司實際借款9.5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徐某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一個月后徐某丙按約償還0.5萬元,竇昌明肆意認(rèn)定其違約,要求其償還本息、違約金等近14萬元。徐某丙因擔(dān)心債務(wù)被繼續(xù)虛增擴大,只能同意用前述轎車抵償全部債務(wù)。2013年10月15日,該轎車(經(jīng)評估,價格20萬元)被過戶至竇昌所名下。

4、2013年9月30日,被害人金某乙以名下合肥市**路**花園**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6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金某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所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為償還借款,金某乙計劃變賣該房屋,經(jīng)與他人協(xié)商欲以60萬元出售。后竇昌明以直接過戶房屋相威脅,要求金某乙按照60萬元價格將房屋賣給自己,金某乙無奈之下同意。2014年1月,竇昌明一次還清該房屋剩余按揭貸款23萬元后,于當(dāng)月29日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62.57萬元)過戶至竇玉梅名下,后又將該房屋出售給他人。過戶后,竇昌明以回公司后轉(zhuǎn)款為借口,誘騙金某乙在收到剩余25萬元房款的收條上簽字。后金某乙多次索要該剩余房款,竇昌明均拒絕支付。

5、2014年1月17日,被害人石某某以名下合肥市**小區(qū)北區(qū)**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8.8萬元。在竇昌明、張昌發(fā)等人誘騙下,石某某與其妻夏某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汪某丙(另案處理)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借款后,石某某共還款1.8萬元。2014年8月1日,竇昌明等人利用受托人身份偽造購房合同等,將被害人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41.65萬元)過戶至張昌發(fā)女兒張某丙名下。

6、2014年3月6日,被害人李某乙以名下巢湖市**東路**村委會**組團**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30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李某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張昌發(fā)為債權(quán)人的債權(quán)金額為60萬元的房產(chǎn)他項權(quán)證。同月11日,被害人李某乙的姐姐李某丙也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0萬元,并在張昌發(fā)、胡正珍誘騙下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李某乙還款2.4萬元,李某丙還款4萬元。同年4月29日,李某丙在張昌發(fā)、竇昌所、胡正珍等人脅迫、誘騙下,從名義出借人黃某丙處借款299999元,并將該借款用于清償李某乙的30萬元債務(wù)。后李某丙向竇昌所、張昌發(fā)等人索要李某乙借款所留材料時遭拒,并被強行帶離甲公司。

2014年8月26日,胡正珍等人偽造30萬元借款合同等材料,向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丙償還30萬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李某丙應(yīng)還借款20萬元及相應(yīng)利息。2015年4月13日,竇昌明等人以張昌發(fā)名義,利用李某丙從黃某丙處借款產(chǎn)生的299999元流水,偽造60萬元借條等材料,向巢湖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乙還款599999元本金及利息等,后法院判決張昌發(fā)勝訴。2016年12月22日,張昌發(fā)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后李某乙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四)敲詐勒索事實

2014年5月,被害人孫某丙以名下合肥經(jīng)開區(qū)**南園**幢**室房屋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13.5萬元。在竇昌明等人誘騙下,孫某丙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并辦理了以竇昌所為債權(quán)人的債權(quán)金額為30萬元的房產(chǎn)他項權(quán)證及以竇昌明為受托人的房屋處置委托公證。次月,孫某丙與竇昌明協(xié)商取消該房屋他項權(quán)并出售以歸還債務(wù),竇昌明以虛假的30萬元債權(quán)威脅孫某丙直接過戶房屋,要求其將該房屋以30萬元價格交由自己處置。孫某丙在竇昌明的脅迫下,被迫將該房屋作價30萬元交于其處置,后竇昌明向?qū)O某丙退款14萬元,并于2014年6月23日,將該房屋(經(jīng)鑒定,價格41.15萬元)以4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

(五)尋釁滋事事實

2013年4月26日,被害人王某癸、仇某某夫妻以仇某某名下合肥市廬陽區(qū)**小區(qū)北村**幢**室及王某癸名下凱迪拉克越野車(皖******)為擔(dān)保,從甲公司實際借款27.6萬元。在竇昌明、竇昌所等人誘騙下,王某癸、仇某某簽訂大量空白借款材料。借款后,仇某某陸續(xù)還款19.6萬元。2014年至2015年期間,竇昌明多次組織張昌發(fā)、竇昌所、石立春、李浩、龍亮等人,到**小區(qū)北村**幢**室采用堵鎖眼、撬鎖、噴漆、送花圈、威脅、恐嚇等方式滋擾仇某某及其家人,逼迫其搬離,后竇昌明等人霸占該房屋并對外出租獲利共計2400元。

三、被告人竇昌明在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外實施的詐騙犯罪事實

2013年3月12日,竇昌明為幫助邵某某(另案處理)、徐某乙(另案處理)詐騙被害人李某丁,采取虛構(gòu)銀行資金流水的手段,制造李某丁向其借款400萬元的假象。2015年9月23日,竇昌明向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李某丁償還400萬元及利息。經(jīng)審理,李某丁被判決敗訴。

2018年1月31日,竇昌明被抓獲歸案;同年4月16日,張昌發(fā)、竇昌所、胡正珍、竇玉梅、童某某分別抓獲歸案;5月17日,石立春、龍亮被分別抓獲歸案;5月24日,李浩被抓獲歸案;6月10日,張豹抓獲歸案;6月13日,竇其憲被抓獲歸案;4月16日,岳玲在準(zhǔn)備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rèn)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U盤等;2.書證:受案登記表、借款合同及收條、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收條、委托書及公證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3.證人江某某、張某丙、桂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汪某甲、戴某甲、王某甲等人的陳述;5.被告人竇昌明、張昌發(fā)、竇昌所、岳玲、竇玉梅、胡正珍、竇其憲、石立春、李浩、張豹、龍亮、童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價格認(rèn)定書、審計報告;7.視聽資料、電子物證檢查記錄等。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竇昌明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詐騙他人財物共計13509147.93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中6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通過滋擾、威脅等方式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256500元,數(shù)額巨大,其中6萬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糾集組織成員多次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債、尋釁滋事,嚴(yán)重破壞社會秩序,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組織、領(lǐng)導(dǎo)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張昌發(fā)、竇昌所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多次參與實施詐騙他人財物共計13509147.93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中6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參與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256500元,數(shù)額巨大,其中6萬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多次參與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債、尋釁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岳玲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多次參與實施詐騙他人財物共計13509147.93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中6608399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參與敲詐勒索他人財物共計256500元,數(shù)額巨大,其中6萬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竇玉梅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參與實施敲詐勒索他人財物2萬元,數(shù)額較大,其中1萬元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多次參與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債、尋釁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被告人胡正珍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參與實施詐騙他人財物439999元,數(shù)額巨大,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多次參與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債、尋釁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竇其憲、石立春、李浩、張豹、龍亮、童某某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多次參與到被害人家中非法索債、尋釁滋事等,且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分別以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陳勝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竇昌明、張昌發(fā)、竇昌所、竇其憲、石立春、李浩、張豹、龍亮、童某某現(xiàn)羈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岳玲、竇玉梅、胡正珍現(xiàn)羈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訴訟、證據(jù)卷共計柒拾壹冊;

3、犯罪數(shù)額統(tǒng)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