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宣檢刑申復決〔2014〕1號
時間:2014-07-31 作者: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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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
宣檢刑申復決〔2014〕1號
申訴人潘×甲,女,****年**月**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郎溪縣人,初中文化,個體戶,住郎溪縣******,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訴人潘×乙,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漢族,郎溪縣人,初中文化,無業(yè),住郎溪縣******。
申訴人潘×甲因不服郎溪縣人民檢察院郎檢刑不訴〔2014〕1號不起訴決定書對潘×乙涉嫌搶奪一案所作的不起訴決定,向本院提出申訴。
申訴人潘×甲訴稱:郎溪縣檢察院在辦理潘×乙搶奪一案中,接受潘×乙家屬吃請,且讓其家屬查閱案卷泄露案情致使證人受到威脅、毆打,請求本院依法撤銷郎溪縣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依法追究潘×乙的刑事責任。
本院復查查明:2011年8月24日7時30分左右,在郎溪縣******潘×甲家豆腐攤前,潘×乙的嫂子李曉蘭因瑣事與潘×甲發(fā)生爭吵并互相毆打,潘×乙和其兄潘光錫見狀后也參與毆打。其間,潘×甲的一條黃金項鏈丟失。
本院復查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認定原案被不起訴人潘×乙實施了搶奪行為,潘×乙涉嫌搶奪罪證據(jù)不足;關于申訴人反映的辦案不公等問題,本院已作出調查結論并答復申訴人:郎溪縣人民檢察院在辦案期間未接受潘×乙家屬宴請,也無讓其家屬查閱卷宗等違法情形。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郎溪縣人民檢察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并無不當。
本院決定:維持郎溪縣人民檢察院郎檢刑不訴〔2014〕1號不起訴決定書。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