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刑事抗訴書
碭檢刑抗〔2014〕05號
碭山縣人民法院以(2014)碭刑初字第00098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王廣興、劉文剛、趙和平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一案判決:被告人王廣興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劉文剛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趙和平犯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本院依法審查后認為,該判決以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對被告人王廣興判處刑罰,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量刑畸輕。理由如下:
雖然案發(fā)二十天前碭山境內發(fā)生了龍卷風自然災害,但并未影響本案中的電纜線正常使用。被告人趙和平、劉文剛與證人郭××均能證實,當時是王廣興聲稱電纜已毀,安排剪斷。對于趙和平、劉文剛而言,可能因聽信王廣興而產生誤判,但被告人王廣興對自己的行為是明知的,從其一再辯解“勸止未果”,亦可以得知其對剪斷電纜線會的結果是明知的,但為了私利,仍提供斷線鉗并向他人許諾出事由自己負責,指使他人私自剪斷電纜線,造成關帝廟等6個鄉(xiāng)鎮(zhèn)13260名寬帶信號中斷20小時30分,朱樓鎮(zhèn)、關帝廟鎮(zhèn)、薛樓工業(yè)園區(qū)5676戶電視信號中斷19小時的嚴重后果。被告人王廣興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且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處其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特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碭山縣人民檢察院
2014年6月9日
附:被告人王廣興現取保候審在家,住碭山縣******,被告人劉文剛、趙和平現羈押于碭山縣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