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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法學理論研究盤點】民事訴訟法學篇
時間:2023-01-31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2022年,民訴法學者認真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依循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規(guī)范研究與實證分析相契合的研究進路,不斷開拓新研究領域——

深耕基礎理論
積極推進民事訴訟法治建設
?202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在理論領域的研究成果較為豐碩。在黨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民訴法學者繼續(xù)依循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規(guī)范研究與實證分析相契合的研究進路,在深化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不斷開拓新的研究領域,提出新的論題。民訴法學理論研究呈現(xiàn)出深耕基礎理論、橫跨程序全域、密切融合實體、積極策應立法等趨勢。
作者: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
研究會副會長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潘劍鋒

2022年,我國民事訴訟法學在理論領域的研究成果較為豐碩。在黨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民訴法學者繼續(xù)依循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規(guī)范研究與實證分析相契合的研究進路,在深化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不斷開拓新的研究領域,提出新的論題。

繼續(xù)深化

民事訴訟基礎理論研究

民事訴訟基礎理論研究仍然是2022年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其中主要包括對訴的合并、既判力、基本原則等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根據(jù)數(shù)個請求相互間的關系,訴訟請求合并包括單純合并、預備性合并與選擇性合并。有學者提出,是否許可訴的客觀合并,原則上應限于適用同一訴訟程序,但并不要求各項請求基于同一事實。即便當事人提出合并的申請,是否合并仍然取決于法院的裁量。對于當事人提出的數(shù)個訴訟請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訴的分離,但當各請求之間具有關聯(lián)性時應限制分離。還有學者提出,隨著請求權競合現(xiàn)象的日益增多,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權利、一次性解決糾紛,應當盡快確立完整的訴的客觀合并制度。請求權觀念競合時采競合合并較為適宜;請求權現(xiàn)實競合時可允許選擇合并與客觀預備合并。
有關既判力的理論研究也是經典論題之一。既判力的相對性,是指判決結果原則上僅拘束案件中的當事人。有學者認為,制定法的明文規(guī)定并非既判力相對性的原始法源。既判力擴張不同于既判力絕對性,前者仍以相對性為基礎,既判力僅擴張至特定主體,后者則以判決結果約束所有主體。矛盾判決并不違反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不構成對既判力相對性的否定。民事訴訟法存在肯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guī)范,不存在否定既判力相對性的規(guī)范。既判力相對性作為民事訴訟法的組成部分,是約束審判機關的法源。還有學者對既判力標準時后的形成權行使規(guī)制路徑進行了研究,認為既判力標準時后的形成權行使是一種訴訟行為,其有可能從實質上推翻前訴的判決,進而危害法的安定性。既判力標準時后行使撤銷權或解除權構成不誠信的訴訟行為,屬于對訴訟權利的濫用,應當適用誠信原則予以排斥,從而維護法的安定性。但抵銷權的行使并未危及法的安定性,不應受到限制。

此外,還有學者對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內在邏輯進行了體系化研究,提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的三層關系理論:一是體現(xiàn)多元主體間自由平等溝通的起點原則,包括平等原則、處分原則、辯論原則;二是構成有效溝通先在要求的規(guī)范原則,包括以事實為依據(jù)原則、以法律為準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三是超越工具理性體現(xiàn)全面理性溝通的動力原則,包括法院調解原則、支持起訴原則和檢察監(jiān)督原則。我國民事訴訟基本原則體系以多元主體間自由平等溝通為起點,以規(guī)范溝通為要求,以全面理性溝通為終極追求,具有內在的邏輯穩(wěn)定性。

持續(xù)關注

民事訴訟法修改

2021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繁簡分流作為核心宗旨,主要涉及獨任制、司法確認、小額訴訟、在線訴訟以及送達等。有關民事訴訟法修改的相關研究在2022年度仍然如火如荼,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關于獨任制適用范圍的繼續(xù)討論。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擴張了獨任制的適用范圍,有學者系統(tǒng)分析了獨任制擴大化的原因,指出擴張獨任制所帶來的影響,提出科學配置審判資源時應當考量的若干因素——審判效率與公正的衡平、司法民主的實現(xiàn)、集智與制約功能的作用、對裁判結果不滿的吸收機能、上訴的功能、程序的形式化與儀式化的意義等。
關于訴訟費用激勵。有學者提出,繁簡分流的修法目標最終能否有效實現(xiàn),取決于對訴訟資源的二次調節(jié),應當借助訴訟成本與費用機制,激勵當事人作出正確的程序選擇。在訴訟費用方面,要最大限度降低利用簡易程序、小額程序和在線審理案件的訴訟成本,實行優(yōu)惠的收費標準;對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應負擔訴訟費用,以反映實際訴訟成本。同時,還要發(fā)揮訴訟費用的激勵功能和懲罰功能,確立“以敗訴者負擔為原則,以制裁濫訴為輔助”的訴訟費用負擔標準,進而保持司法供給與司法需求之間的均衡。
關于在線訴訟的繼續(xù)探討。2021年修法時將在線訴訟原則增設為民訴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有學者提出,在線訴訟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源于當事人的同意,其本質屬于一種授權,而非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訴訟契約。為了規(guī)范在線訴訟程序和訴訟行為,有必要制定《在線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為在線訴訟實踐活動提供合法性根據(jù)以及更大的解釋空間。在線訴訟應遵循其特有的“方便原則”與“安全原則”,并完善線上與線下的科學轉換機制。在線庭審的制度建構應當有利于揭示案件事實,確保庭審辯論、質證的流暢性和嚴肅性。

關于修法后的體系化協(xié)調問題。有學者指出,2021年修法對作為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的合議制、普通程序、傳統(tǒng)線下訴訟、送達等都造成了沖擊。因此,需要明確民事訴訟法以公正為基本價值,以司法審判為基本功能,以合議制為基本制度,以普通程序為基本程序,其他制度和程序都應當服務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價值和基本功能。應當以“基本”與“其他”之間的關系衡平為核心線索,實現(xiàn)民事訴訟法律規(guī)范的體系化、科學化建構。

民事訴訟

證據(jù)與證明制度研究

民事訴訟證據(jù)與證明是民訴法學理論研究的重點領域,2022年的相關研究既包括對證明責任等基本理論問題的探索,也包括對微觀制度和規(guī)則的討論。
對民事鑒定制度的研究。訴訟外鑒定是我國民事司法實踐中的常見情形,有學者對訴訟外鑒定的證據(jù)定性及相應的司法審查規(guī)則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認為只有指向事實發(fā)現(xiàn)功能的才是證據(jù)法意義上的訴訟外鑒定,訴訟外鑒定原則上不宜被視為法定鑒定意見。訴訟外鑒定可以構成事實主張層面的具體案情陳述,而不能構成證據(jù)層面的當事人陳述,但應保障當事人通過案情陳述來發(fā)表意見的機會?;诿袷略V訟契約化的原理,訴訟外鑒定可以例外地根據(jù)當事人的合意轉換為法定鑒定意見,當事人也有權將其共同委托的訴訟外鑒定意見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
對證明責任之基本原理的不斷探索。證明責任是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論題,有學者對主觀證明責任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受辯論主義支配,同一證明對象的主觀證明責任不但可以與客觀證明責任分離,還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動態(tài)配置。主觀證明責任是純粹的程序規(guī)則,當事人距離證據(jù)的遠近、舉證能力以及訴訟程序的實際運行都是決定其具體負擔情況的重要依據(jù)。當事人承擔對其有利的法律規(guī)范要求的要件事實的客觀證明責任,并首當其沖承擔立證證明任務。立證證明達到證明標準要求時,對方當事人才負擔反駁證明的任務。法官臨時心證是決定主觀證明責任轉移的關鍵,心證的動態(tài)變化也決定了主觀證明責任動態(tài)配置的特點。有學者對程序法上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思辨研究,提出程序法上的要件包括程序要件和實體要件,作為程序啟動條件的實體要件,存在“二階審查”結構。程序法上的評價性要件要求法官必須進行一定的判斷,而程序事實性要件的證明與對實體事實要件的證明存在諸多不同,導致所謂的“真?zhèn)尾幻鳌笨臻g被極大壓縮。程序法與實體法規(guī)范構造存在根本不同,如適用條件不明,程序上可直接不適用法律。程序法適用只關乎程序步驟如何進行,而不存在如何分配不利風險的問題。此外,還有學者提出,證明責任作為法律適用活動本身所必然附帶的風險,具有客觀性、不確定性、不可歸責性及可預測性。證明責任風險說啟示人們應在訴訟中增強風險意識、調整風險決策方案、選擇風險管理策略及強化風險歸屬規(guī)則。
關于書證收集程序的最新研究。有學者提出,實務中賬簿憑證、鑒定材料、公文書證、核實材料等四類書證的職權命令模式更適宜替代為舉證釋明,法院依申請取證仍有獨特的范圍與優(yōu)勢,證據(jù)保全應限縮要件和效力以避免排斥溫和的書證提出命令。依據(jù)程序與利益的差異性標準,程序競合的紓解方案除“優(yōu)先型”“吸收型”外,還應完善“界定型”,以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非職權性、非一般性、非直接強制性的制度邊界。

繼續(xù)深耕

民事公益訴訟

民事公益訴訟是近年來民訴法學理論研究的熱點。2022年,是公益訴訟檢察全面開展五周年。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公益訴訟制度”。有關公益訴訟的研究,既包括宏觀理論層面的分析,也包括微觀制度和規(guī)則層面的探討。
有學者對民事公益訴訟的法理基礎進行了研究,認為公益訴訟既是糾紛解決活動,也是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政治活動,要反映特定政治道德和倫理,獲得法理支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和人類命運共同體思想,是新時代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根據(jù)和政治倫理。在此基礎上,合理吸收政治哲學思想,可促進公益訴訟制度實現(xiàn)訴訟民主、正當程序、訴訟效率等價值。有學者認為,檢察公益訴訟之所以能發(fā)揮獨特的制度效能,主要歸功于三種力量的共同作用: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法治的力量;內在的原因就是制度的力量;更深層次的原因就是文化的力量。

一些學者對環(huán)境公益訴訟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應當健全生態(tài)系統(tǒng)整體保護的檢察監(jiān)督機制,強化環(huán)境風險預防功能,構建法律監(jiān)督與環(huán)境公益維護相統(tǒng)一的銜接機制。有學者認為,對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界定應采取功能主義的路徑。由于代表人訴訟制度遇冷,因此除普遍性利益之外,我國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還應為集合性利益提供保護。與此同時,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還承擔著一定的政策形成、補充執(zhí)法與監(jiān)督行政的功能。有學者提出,預防性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屬于停止侵害訴訟,有必要體系化地擴大停止侵害判決輻射范圍,以實現(xiàn)預防性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的永久禁止功能。還有學者提出,目前社會組織提起的預防性環(huán)境民事公益訴訟具有侵權訴訟的性質,在預防環(huán)境損害上面臨難以克服的局限性。預防性檢察環(huán)境公益訴訟應具有執(zhí)法訴訟的性質。為強化預防功能且堅守監(jiān)督定位,檢察環(huán)境公益訴訟制度應當適當擴展受案范圍、多方拓寬案件來源、發(fā)揮訴前程序的獨立價值、重視起訴條件的約束功能,并通過在短期內修改司法解釋、長期內制定專門立法來加以實現(xiàn)。

關注民事

糾紛解決機制

糾紛解決是民訴法研究領域的經典論題,2022年該領域的相關研究主要涉及在線糾紛解決、虛假訴訟識別以及人民調解等。
對于民事糾紛解決機制之基本原理的縱深拓展。有學者提出了“民事糾紛相對性解決原則”,認為民事糾紛一旦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其爭議的解決通常就是法院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就當事人主張的權利和相應事實,對其事實的確認和對權利義務作出裁判,其裁判的效力是相對的,事實認定也是相對的。充分認識這一原則有助于人們理解和把握民事訴訟中糾紛解決的規(guī)律,認真對待民事糾紛解決中的特殊情形,為其設置相應的條件,構建契合民事糾紛特點的訴訟制度。
關于虛假訴訟的識別標準。有學者通過對1570件涉及虛假訴訟的案件進行實證分析,厘清了虛假訴訟的本質和邊界。認為虛假訴訟應定位于從根本上消解民事訴訟“兩造對抗”基本結構的“惡意串通”行為?!皢畏叫袨椤睉慌懦谔摷僭V訟之外,因為目前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完全可以應對“單方行為”,而且“單方行為”的納入會導致虛假訴訟邊界不清、損害當事人訴訟權利、違反比例原則、有損司法形象。惡意訴訟、濫用訴權、冒名訴訟等異化的訴訟形態(tài),與虛假訴訟存在根本差異,也應當予以明確界分。
關于人民調解的進一步研究。人民調解制度是極具中國特色的“東方經驗”,有學者提出,調解技藝實踐是決定人民調解能否順利實現(xiàn)預期治理目標和價值追求的實踐理性之維。調解技藝實踐依附于年齡、閱歷等特定要素構筑相應的社會信任機制,進而借助法律能動主義、修辭策略等解紛技藝的展開,有機整合情、理、法,充分落實實質理性,有效實現(xiàn)“案結事了人和”。在新時代,人民調解制度的技藝實踐出現(xiàn)了法治化、專業(yè)化、品牌化的變遷與創(chuàng)新。

關于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最新研究。在互聯(lián)網時代,在線糾紛解決早已不再陌生。有學者提出,通過嵌入系統(tǒng)聲譽、全景透明程序、靈活性、公平性、實現(xiàn)數(shù)據(jù)和信息保密等方式培育在線糾紛解決信任關系,是各類在線糾紛解決系統(tǒng)或平臺未來生存和發(fā)展的必經道路,是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在線糾紛解決體系的核心任務。有學者對律師在線訴訟規(guī)則進行了專門研究,認為律師的特定職業(yè)定位與訴訟地位,決定了對其不應當完全適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在線訴訟規(guī)則。構建律師在線訴訟規(guī)則應當遵循合法性原則、信息技術標準原則和符合律師職業(yè)定位原則。在內容上,應當包括律師對在線訴訟的接受規(guī)則、誠信規(guī)則和技術規(guī)則等主要制度,并與《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guī)則》等形成綜合配套的在線訴訟制度體系。

聚焦民事

執(zhí)行立法

2022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強制執(zhí)行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因此,關于民事執(zhí)行單獨立法中的若干問題,自然成了2022年民訴法學界的研究熱點,其中既包括對民事執(zhí)行程序基本理論的研究,也包括對執(zhí)行程序具體制度和規(guī)則的討論。學界熱議的問題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關于執(zhí)行回轉。執(zhí)行回轉是執(zhí)行救濟制度中的一種,相較于其他被執(zhí)行財產事后救濟制度,民事執(zhí)行回轉制度對于實現(xiàn)訴訟經濟和訴訟迅速的理念,促進糾紛一次性或最大化解決,有著明顯的制度優(yōu)勢。有學者主張,將民事執(zhí)行回轉制度由職權進行主義運行模式改造成貫徹處分權主義的運行模式。在具體制度構建層面,將不當?shù)美畟?guī)定為民事執(zhí)行回轉制度的實體法基礎,并將其定性為實質訴訟規(guī)范;堅持審執(zhí)分立的程序構造和排除另訴的處理方案;將回轉制度規(guī)定在民事訴訟法“審判程序”編中,并設立裁判解釋程序。
關于民事執(zhí)行中案外擔保權人的救濟機制。擔保物權的核心功能在于必要時就擔保財產的變價所得優(yōu)先受償。有學者指出,在典型擔保的情形下,法院查封擔保財產不會影響案外人享有的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其可以通過參與分配和執(zhí)行行為異議來保護自身的優(yōu)先受償權和變價權,因此原則上不適用執(zhí)行標的異議進行救濟。在非典型擔保的情形下,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的出賣人、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享有的是功能化的所有權,應當將其作為擔保權人處理;而保證金賬戶質權人則應參照典型擔保中的質權人處理。因此,對于這些案外人也不應適用執(zhí)行標的異議救濟,其可以通過參與分配和執(zhí)行行為異議尋求救濟。
關于執(zhí)行力的主觀范圍。執(zhí)行力的主觀范圍包括“為誰、對誰”進行強制執(zhí)行,原則上以執(zhí)行根據(jù)中的記載為準,但在例外情況下可擴張至第三人。有學者提出,執(zhí)行主觀范圍的消極擴張,表現(xiàn)為經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執(zhí)行法院裁定變更、追加第三人為被執(zhí)行人。此類第三人劃分為“承繼型”和“責任型”兩種。執(zhí)行力主觀范圍的消極擴張須滿足必要性、正當性和妥適性三個要件?!俺欣^型”第三人兼具必要性和正當性。對“責任型”第三人而言,必要性即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正當性依賴于實體法的規(guī)定或第三人的意定。妥適性是指變更、追加的爭議適合通過內嵌于強制執(zhí)行的略式程序進行審查判斷。
關于執(zhí)行依據(jù)。有學者對執(zhí)行依據(jù)給付內容不明確進行了類型化分析,提出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介于形式瑕疵和實質錯誤之間,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應定位于既判力確定后的新事實,二者統(tǒng)一于法院對實體事項的判斷權。應促成從非正式解釋向正式判決的制度過渡,遷移補充判決制度功能以克服原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綜合運用債權人確認之訴和債務人異議之訴來應對次生性給付內容不明確,以實現(xiàn)法安定性追求和程序保障目標的價值平衡。

對民事訴訟

輔助和保障機制的研究

有學者對民事禁令程序的構建原理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認為民事訴訟行為保全制度不能滿足民事禁令制度的程序規(guī)范需要。臨時禁令程序是一種獨立的程序,具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屬性,其目的不在于解紛,而在于維系權利現(xiàn)狀。申請人啟動禁令程序應當提供表面證據(jù)確鑿的事實,法院無須進行完整、實質審理即可作出裁定,但不能突破程序保障的最低限度。臨時禁令具有形式確定力和執(zhí)行力,無既判力,適用“異議—撤銷”簡式救濟途徑。
有學者對我國民事送達制度的基本理論進行了研究,認為送達制度應依托我國相對成熟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民事訴訟行為理論和民事裁判效力理論。各訴訟主體在不同程序環(huán)節(jié)就送達這一訴訟行為所承擔的角色義務與相應權利,所遵循的行為規(guī)范和有效要件,都是在中國式的職權主義與辯論主義妥協(xié)模式的邏輯框架內展開的。應以相應事實的證明與推定規(guī)范,結合送達與受送達的行為代理與法律擬制,確定通知與送達的法律效果和瑕疵救濟,從而在送達規(guī)范的實效性功能之不可欲與儀式性功能之不可靠的兩難困境之間尋求合理平衡。

對民商事仲裁

的繼續(xù)關注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重復仲裁應否進行司法審查、采取何種方式進行審查以及適用何種事由否定裁決效力等,均缺乏基本共識。有學者提出,對重復仲裁進行司法審查存在法本質、法價值、法監(jiān)督、法救濟層面的必要性。若排除對重復仲裁的司法審查,勢必會導致我國重復仲裁亂象叢生、難以遏制。為此,應當結合事項、主體、例外三大標準對重復仲裁進行實體性司法審查。為避免審查事由的適用產生歧義,可以在“違反程序”法定事由中明確納入重復仲裁,或單獨規(guī)定重復仲裁的司法審查事由,由此否定重復仲裁裁決的效力。
有學者對撤回仲裁請求的相關問題進行了研究,認為撤回仲裁請求是申請人處分積極仲裁實施權的自由,但申請人處分其積極仲裁實施權涉嫌損害被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被申請人可以無縫銜接地行使相應的積極仲裁實施權,以捍衛(wèi)其通過本次仲裁程序徹底解決糾紛的利益。被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撤回仲裁請求的,仲裁庭應當允許或將其視為被申請人提出了相應的反請求,并由被申請人負責墊付案件處理費。
綜上,2022年度民訴法學理論研究呈現(xiàn)深耕基礎理論、橫跨程序全域、密切融合實體、積極策應立法等趨勢。在此,對過去一年一些值得關注的理論研究熱點進行簡單盤點和綜述,希望能夠為新一年的研究提供些許助益。
(作者分別為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潘劍鋒,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韓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