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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
時間:2018-06-04  作者:  新聞來源:高檢院網 【字號: | |

  關于印發(fā)《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xiàn)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印發(fā)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貫徹實施情況及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深入推進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結合檢察工作實際,現(xiàn)就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義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直接關系到億萬家庭對美好生活的向往,關系到國家的富強和民族的復興,關系到新時代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的全面建成。保護未成年人,既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近年來,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取得長足進展,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因案返貧致困情況仍然存在,甚至出現(xiàn)生活無著、學業(yè)難繼等問題,嚴重損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對此,各地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時幫扶司法過程中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取得明顯成效,收到良好效果。各級檢察機關要充分總結經驗,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增強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以救助工作精細化、救助對象精準化、救助效果最優(yōu)化為目標,突出未成年人保護重點,全面履行辦案機關的司法責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不斷提升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在司法工作中充分反映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切實體現(xiàn)人民司法的溫度、溫情和溫暖,幫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邁上健康快樂成長的人生道路。

  二、牢固樹立特殊保護、及時救助的理念 

  未成年人身心未臻成熟,個體應變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較弱,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嚴重后果。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時,對特定案件中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應當依職權及時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未來發(fā)展需要,給予特殊、優(yōu)先和全面保護。既立足于幫助未成年人盡快擺脫當前生活困境,也應著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家庭教養(yǎng)和社會環(huán)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既立足于幫助未成年人恢復正常生活學習,也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利,避免造成“二次傷害”。既立足于發(fā)揮檢察機關自身職能作用,也應充分連通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形成未成年人社會保護工作合力。

  三、明確救助對象,實現(xiàn)救助范圍全覆蓋 

  對下列未成年人,案件管轄地檢察機關應當給予救助:

 ?。ㄒ唬┦艿椒缸锴趾χ率股眢w出現(xiàn)傷殘或者心理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ǘ┦艿椒缸锴趾毙杈戎?,其家庭無力承擔醫(yī)療救治費用的。

 ?。ㄈ狃B(yǎng)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家庭財產受到犯罪侵害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且未獲得合理補償、救助,造成生活困難的。

 ?。ㄎ澹┮蚺e報、作證受到打擊報復,致使身體受到傷害或者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匪鲹嵊M,因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ㄆ撸┮虻缆方煌ㄊ鹿实让袷虑謾嘈袨樵斐扇松韨Γ瑹o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ò耍┢渌虬讣斐缮罾щy,認為需要救助的。

  四、合理確定救助標準,確保救助金??顚S?/span> 

  檢察機關決定對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的,應當根據未成年人家庭的經濟狀況,綜合考慮其學習成長所需的合理費用,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確定救助金,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對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額,并依照有關規(guī)定報批。相關法律文書需要向社會公開的,應當隱去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的身份信息。

  要加強對救助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必要時可以采用分期發(fā)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監(jiān)管模式,確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對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救助金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并追回救助金。

  五、積極開展多元方式救助,提升救助工作實效 

  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既需要物質幫助,也需要精神撫慰和心理疏導;既需要解決生活面臨的急迫困難,也需要安排好未來學習成長。檢察機關在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中,要增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優(yōu)先保護意識,避免“給錢了事”的簡單化做法,針對未成年人的具體情況,依托有關單位,借助專業(yè)力量,因人施策,精準幫扶,切實突出長遠救助效果。

  對下列因案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給予相應方式幫助:

 ?。ㄒ唬υ馐苄郧趾?、監(jiān)護侵害以及其他身體傷害的,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對出現(xiàn)心理創(chuàng)傷或者精神損害的,實施心理治療。

 ?。ǘ]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沒有監(jiān)護能力或者原監(jiān)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xié)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jiān)護人等相關工作。

 ?。ㄈξ赐瓿闪x務教育而失學輟學的,幫助重返學校;對因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失學輟學的,推動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對需要轉學的,協(xié)調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對因身體傷殘出現(xiàn)就醫(yī)、康復困難的,幫助落實醫(yī)療、康復機構,促進身體康復。

 ?。ㄎ澹σ蛏眢w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幫助獲得法律援助;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協(xié)調減免相關訴訟費用。

  (六)對適齡未成年人有勞動、創(chuàng)業(yè)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協(xié)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能培訓等幫助。

  (七)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給予政策咨詢、幫扶轉介,幫助協(xié)調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納入相關社會救助范圍。

  (八)認為合理、有效的其他方式。

  六、主動開展救助工作,落實內部職責分工 

  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能,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是檢察機關的應盡職責,開展好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廣大檢察人員積極參與,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進。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救助申請、提出救助審查意見和發(fā)放救助金等有關工作,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負責給予其他方式救助等有關工作。偵查監(jiān)督、公訴、刑事執(zhí)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檢察等辦案部門要增強依職權主動救助意識,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況和生活困難情況,對需要支付救助金的,及時交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對需要給予其他方式幫助的,及時交由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或者通知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介入。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要注意加強溝通聯(lián)系和協(xié)作配合,保障相關救助措施盡快落實到位。

  七、積極調動各方力量,構建外部合作機制 

  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要堅持黨委政法委統(tǒng)一領導,加強與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銜接,爭取教育、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計委等部門支持,對接共青團、婦聯(lián)、關工委、工會、律協(xié)等群團組織和學校、醫(yī)院、社區(qū)等相關單位,引導社會組織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搭建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支持體系。

  要主動運用相關公益項目和利用公共志愿服務平臺,充分發(fā)揮其資源豐富、方法靈活、形式多樣的優(yōu)勢,進一步拓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和廣度。

  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廣泛參與的救助資金籌措方式,不斷加大籌措力度,拓寬來源渠道,積極鼓勵愛心企業(yè)、愛心人士捐助救助資金。接受、使用捐助資金,應當向捐助人反饋救助的具體對象和救助金額,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八、加強組織領導,健康有序推進救助工作 

  各級檢察機關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加強和改善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抓好落實,努力形成各相關部門分工明確、銜接有序、緊密配合、協(xié)同推進的工作格局。上級檢察機關要切實履行對本地區(qū)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組織、指導職責,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開展救助工作的督導,全面掌握救助工作進展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總結推廣經驗,著力提升本地區(qū)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要加強宣傳引導,展示典型案例和積極成效,努力創(chuàng)造全社會關注、關心和關愛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為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深入推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fā)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全面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未成年人救助意見》的制定背景、起草過程和主要內容。 

  答:我國約有4億未成年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關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國家的發(fā)展富強和民族的未來復興,既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未成年人保護工作,先后出臺一系列制度措施,立法機關還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對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作出重要部署,黨的十九大對此又提出新的明確要求,為持續(xù)關心未成年人、高度重視未成人保護提供了具體遵循。

  當前司法實踐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仍然較多,有些未成年人甚至直接受到不法侵害。這不僅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且不利于社會穩(wěn)定和長遠發(fā)展。為解決涉案未成年人面臨的急迫困難,各地檢察機關依據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2014年1月17日印發(fā),以下簡稱《中央六單位意見》),以及高檢院出臺的《關于貫徹實施〈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的若干意見》(2014年3月26日印發(fā),以下簡稱《高檢院意見》)《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2016年8月16日印發(fā),下稱《救助細則》),積極開展對未成年人的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評價。但是,各地檢察機關開展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因此,有必要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根據檢察工作實際,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進行明確的指導,以強化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此外,文件的出臺,也充分反映了近年來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細化發(fā)展和對救助對象精準化幫扶的趨向。

  為保證起草工作質量,高檢院先期部署開展了為期一年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專題調研活動。在專題調研成果基礎上,起草完成文稿,并先后征求了中央有關單位,以及高檢院各相關內設機構、各省級院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已經發(fā)布的《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明確了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重要意義、基本理念、對象范圍、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內部分工協(xié)作、外部銜接等內容,涵蓋了當前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問:制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見》遵循的指導思想和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在《未成年人救助意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堅持了以下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中央關于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部署要求,以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央六單位意見》《高檢院意見》《救助細則》為依據,增強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及時幫扶因案致困的未成年人,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家庭教養(yǎng)和社會環(huán)境,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為貫徹這一指導思想,研究起草工作主要堅持了五個方面:

  一是堅持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及有關規(guī)定精神。未成年人保護法和《中央意見》《高檢院意見》《救助細則》是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未成年人救助意見》以相關規(guī)定為遵循和基礎,以有利于國家未來發(fā)展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價值引領,針對未成人司法保護實踐的客觀需要,對救助范圍、救助標準等,特別是救助方式,進行了探索完善,增強針對性,強化操作性,以進一步加強和深化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

  二是堅持以解決重點問題為導向。為掌握工作情況,研究起草前開展了專題調研活動,總結回顧近年來各地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有效經驗,全面把握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此基礎上,從明確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措施、規(guī)范工作內容等方面謀篇布局,以形成著力提升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水平的指導性文件。

  三是堅持實現(xiàn)未成年人權益優(yōu)先保護。未成年人正處于向成年人過渡期間,身心尚不成熟,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個體應變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較弱,性格品格可塑性大,容易受到不法侵害且往往造成嚴重后果,非常需要國家機關、學校、家庭、社會各方面和全體公民對他們給予特別的關心和愛護?!段闯赡耆司戎庖姟窂娬{,檢察機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和未來發(fā)展的客觀需要,給予特殊、優(yōu)先和全面保護。

  四是堅持“三貼近”。即貼近未成年人身心實際、貼近未成年人生活學習、貼近未成年人未來發(fā)展。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面臨的困境是多方面的,并非僅僅局限于經濟困難。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既著眼于解決當前困難,又考慮未來成長需要,堅持經濟救助和其他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積極構建多元化救助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堅持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力量。未成年人生活學習在廣闊的社會環(huán)境中,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是一項社會性很強的系統(tǒng)工程。解決未成年人在司法過程中面臨的困境,檢察機關責無旁貸,但很多時候需要解決的困難涉及社會方方面面,僅依靠檢察機關自身的力量,難以較好地完成這個重任,還需要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對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明確,要積極協(xié)調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救助銜接聯(lián)動機制,努力做到各有關方面互相合作、互相銜接,形成有效的救助工作合力。

  上述這幾條原則,既是整個起草工作的基本指導,也是在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一以貫之的重要理念,對各級檢察機關準確理解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制度,正確適用《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抓好具體工作,具有重要指導作用。

  問:《未成年人救助意見》第二部分強調,要樹立特殊保護、及時救助的理念,在實踐中應當如何準確理解和把握? 

  答:把握好特殊保護、及時救助的理念,把實現(xiàn)和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作為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務,為面臨生存困境、監(jiān)護困難和成長障礙的未成年人提供支持,幫助他們解決生活、監(jiān)護、教育、發(fā)展等問題,促進其健康快樂成長,對于實現(xiàn)救助效果最優(yōu)化,具有重要意義。具體理解和把握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堅持主動救助。未成年人認知能力不足,法律知識欠缺,不能獨立應對重大困難和問題,做好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加需要檢察機關增強依職權主動救助意識,主動審查未成年人困難情況,主動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啟動救助程序,主動采用針對性更強的救助方式,主動追求最優(yōu)化的救助效果。

  二是堅持及時救助。檢察機關辦案部門要及時發(fā)現(xiàn)救助案件線索,及時交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按規(guī)定辦理,兩部門要及時辦結并提出是否予以救助和適用哪些救助方式的意見,及時將救助金發(fā)放到位,將相關救助方式落實到位,幫助未成年人盡快擺脫當前生活困境。

  三是堅持全面救助。檢察機關要注意有針對性地全方位解決未成年人面臨的臨時急迫困難,及時幫助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回正常生活學習軌道,著力改善未成年人的身心狀況、家庭教養(yǎng)和社會環(huán)境,促進未成年人健康快樂成長。

  四是堅持聯(lián)動救助。檢察機關要全面發(fā)揮自身職能作用,全力幫扶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還要連通其他相關部門和組織,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積極性,整合政策資源、部門資源、層級資源和社會資源,建立銜接有序、緊密配合、協(xié)同推進的工作機制,形成全社會共同關心和保護未成年人的合力。

  五是注重保護隱私。檢察機關在救助工作中要充分反映黨和政府的民生關懷,切實體現(xiàn)人民司法的溫度、溫情和溫暖,幫助未成年人走出生活困境,還要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合法權利,把好事辦好,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問:《未成年人救助意見》關于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是如何規(guī)定的?應當如何準確把握?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在《中央六單位意見》《高檢院意見》《救助細則》規(guī)定的救助對象和范圍的基礎上,根據對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需要,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進行了明確規(guī)范和適當拓寬。

  相較《救助細則》的規(guī)定,《未成年人救助意見》關于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增加規(guī)定“心理遭受嚴重創(chuàng)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作為救助對象。二是部分救助對象中,將《救助細則》規(guī)定的“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調整為“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以提升對未成年人救助的及時性和實效性。三是增加規(guī)定“追索撫育費,因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作為救助對象,以貼合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實際。不少地方提出,“撫養(yǎng)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因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也應規(guī)定為救助對象,考慮到此類案件中,被害人本人可依《救助細則》直接提出救助申請,故未把撫養(yǎng)人的未成年人子女列為救助對象。

  準確把握《未成年人救助意見》規(guī)定的救助對象和范圍,要注意以下幾個重點:第一,因不再要求“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因此,檢察機關發(fā)現(xiàn)屬于救助對象范圍的未成年人,即可啟動救助程序,無需再行確認其是否能夠通過訴訟程序獲得賠償。第二,檢察機關救助范圍主要是刑事案件,但對于部分民事侵權案件的未成年人,如追索撫育費的未成年人,即使其對案件的裁判結果無異議,如果符合救助條件,且其向檢察機關申請救助的,也可以給予救助。第三,雖然《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未規(guī)定不予救助的情形,但對于符合《救助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救助。

  問:《未成年人救助意見》關于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是如何規(guī)定的?實踐中應當如何準確適用? 

  答:《中央六單位意見》《高檢院意見》《救助細則》均規(guī)定,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但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未成年人面臨的主要困境并非經濟困難,因此,《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并未強調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而是要求堅持經濟救助和其他相應方式救助并用并重,積極推動落實經濟救助、思想疏導、心理治療、教育幫扶、身體康復、法律援助、技能培訓、社會救助等相結合的綜合救助方式。

  具體來說:對于特定案件中,不能及時獲得有效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未成年人,支付救助金;對遭受性侵害、監(jiān)護侵害以及其他身體傷害的,進行心理安撫和疏導;對出現(xiàn)心理創(chuàng)傷或者精神損害的,實施心理治療;對沒有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人沒有監(jiān)護能力或者原監(jiān)護人被撤銷資格的,協(xié)助開展生活安置、提供臨時照料、指定監(jiān)護人等相關工作;對未完成義務教育而失學輟學的,幫助重返學校;對因經濟困難可能導致失學輟學的,推動落實相關學生資助政策;對需要轉學的,協(xié)調辦理相關手續(xù);對因身體傷殘出現(xiàn)就醫(yī)、康復困難的,幫助落實醫(yī)療、康復機構,促進身體康復;對因身體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幫助獲得法律援助;對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協(xié)調減免相關訴訟費用;對適齡未成年人有勞動、創(chuàng)業(yè)等意愿但缺乏必要技能的,協(xié)調有關部門提供技能培訓等幫助;對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給予政策咨詢、幫扶轉介,幫助協(xié)調有關部門按規(guī)定納入相關社會救助范圍。同時,檢察機關根據未成年人實際情況,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有效的救助方式。

  司法實踐中,對于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可以單獨支付救助金,或者單獨采用相應方式救助,也可以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情況,在支付救助金的同時并用其他相應方式救助。

  問:關于救助標準,《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是否有比較重要的變化?實踐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見》保持了《中央六單位意見》《高檢院意見》《救助細則》規(guī)定的救助標準,明確規(guī)定:決定支付救助金的,對未成年人的救助標準,以案件管轄地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但同時強調,如果未成年人身體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家庭生活特別困難,或者需要長期進行心理治療或者身體康復的,確定救助金數額時,可以突破救助限額。

  考慮到接受救助的未成年人多數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還不能理性對待經濟開支,無獨立管理大額救助金的能力,為避免出現(xiàn)救助金發(fā)放后,有些法定代理人、監(jiān)護人濫用或怠于行使管理責任,將救助金挪作他用,甚至短期內被消費殆盡的情況,《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吸收一些地方的成功經驗,強調要加強對救助金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確保??顚S?、善款善用,必要時可以采用分期發(fā)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監(jiān)管模式,確保救助金用作未成年人必需的合理支出。

  問:《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內部職責分工和對外銜接方面作了哪些比較重要的規(guī)定? 

  答:對未成年人進行司法保護是檢察機關的應盡職責,開展好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需要各級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廣大檢察人員,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群策群力,有效合作,共同推進。

  關于檢察機關內部職責分工方面,《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強調,偵查監(jiān)督、公訴、刑事執(zhí)行檢察、民事行政檢察、控告檢察等辦案部門要主動、全面掌握未成年人受害情況和生活困難情況,及時移送救助案件線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要依照《救助細則》和《未成年人救助意見》等相關規(guī)定,認真開展對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兩部門要注意加強溝通聯(lián)系和協(xié)作配合,保障救助措施盡快落實到位。

  關于對外銜接方面,各級檢察機關要大力爭取政府相關部門支持,主動對接共青團、婦聯(lián)等群團組織,引導社會組織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愿者隊伍等社會力量,促進形成黨委領導、政府支持、各有關方面積極參與的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格局和工作機制,形成對未成年人的立體式、全方位救助體系。

  問:檢察機關實施《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應當重點抓好哪些方面? 

  答:《未成年人救助意見》是檢察機關總結近年來各地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成效的重要成果,凝聚了各地探索的成功經驗、正確理念和工作創(chuàng)新,對檢察機關做好今后一個時期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切實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各級檢察機關貫徹執(zhí)行《未成年人救助意見》、加強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要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思想認識,認真總結經驗。未成年人是億萬家庭的寄托,是國家富強和民族復興的希望。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關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關乎萬千家庭的幸福安寧,關乎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和國家民族的未來,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重要職責。各級檢察機關要不斷深化對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增強責任感和自覺性,認真總結經驗,全面排查問題,精心謀劃,改進工作,補齊短板,確保每一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都能夠及時獲得幫扶救助。

  第二,加大工作力度,保持合理規(guī)模。從近年來的工作情況看,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有發(fā)展不充分、不全面的問題,也有地區(qū)間發(fā)展不平衡的問題。文件的出臺,重點在于解決發(fā)展不充分、不全面問題,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的問題主要依靠各地積極作為、主動推進。不少地方救助人數常年在低位徘徊,甚至出現(xiàn)空白,與實際的救助需求差距很大。今年,高檢院部署開展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專項推進活動,各地檢察機關要緊緊抓住此有利契機,在抓整體救助工作深入推進的過程中,切實突出未成年人保護重點,暢通和拓寬救助渠道,積極主動開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全面實現(xiàn)救助工作精細化、救助對象精準化、救助效果最優(yōu)化的目標。

  第三,樹立正確理念,及時有效救助。未成年人處于身心發(fā)育的過渡時期,需要給予特別關心愛護和引導幫助,檢察機關應當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特殊救助政策、特殊救助制度、特殊救助理念和特殊救助方式。要堅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嚴格區(qū)別對待的原則,準確了解未成年人面臨的具體困難,做到因人而異、因案施策,積極運用多元化救助方式,持續(xù)跟進救濟幫教措施,保證和提升救助效果。要進一步提高救助工作效率,快受理、快審查、快報批、快落實,盡快幫助未成年人脫離困境。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和未成年人檢察工作部門要建立聯(lián)席會議工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制定完善相關措施,合力推動未成年人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入發(fā)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