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
(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guī)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64次會議、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42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如下補充、修改:
刑法條文 |
罪 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六條) |
幫助恐怖活動罪
(取消資助恐怖活動罪罪名)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罪 |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條) |
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 |
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 |
強制猥褻、侮辱罪
(取消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罪名)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條) |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取消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罪名) |
第二百六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九條) |
虐待被監(jiān)護、看護人罪 |
第二百八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
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
(取消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條) |
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 |
第二百八十三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四條) |
非法生產(chǎn)、銷售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取消非法生產(chǎn)、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罪名)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
組織考試作弊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 |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四款) |
代替考試罪 |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條) |
拒不履行信息網(wǎng)絡安全管理義務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 |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九條) |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
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
第二百九十條第四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
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 |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 |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
第三百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
(取消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罪名) |
第三百零二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條) |
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罪
(取消盜竊、侮辱尸體罪罪名) |
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條) |
虛假訴訟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一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
泄露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零八條之一第三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
披露、報道不應公開的案件信息罪 |
第三百一十一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八條) |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jù)罪
(取消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jù)罪罪名) |
第三百五十條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條) |
非法生產(chǎn)、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
(取消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罪名) |
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條) |
取消嫖宿幼女罪罪名 |
第三百八十一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收、征用罪
(取消戰(zhàn)時拒絕軍事征用罪罪名) |
第三百九十條之一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六條) |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
第四百一十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條) |
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取消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