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謀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銀行卡,并通過人臉識別認證等方式幫助轉移贓款。近日,經(jīng)合肥市廬陽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該區(qū)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丁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
今年2月中旬,被告人丁某下載了一款號稱只要有銀行卡就能賺錢的手機APP,并結識了上線。對方告訴他,只要帶著自己身份證辦理的并且開通了網(wǎng)銀的銀行卡,到他們指定的地方,配合他們轉錢,就能給他轉賬金額的7%做為“報酬”。
“他們轉的錢應該是網(wǎng)絡賭博或者電信詐騙的非法資金。”見對方始終不愿意通過電話或者微信與其聯(lián)系,丁某意識到有問題,因擔心被公安機關查獲,其一直未行動。3月28日,上線再次通過軟件聯(lián)系丁某,將“報酬”提高到了10%,并承擔所有交通及食宿費用。這次,丁某心動了。
當天,丁某就拿著上線為其購買的車票,前往上線指定的地點。 到了地方后,丁某將3張銀行卡、手機以及密碼都交給了上線。 上線在檢查了丁某提供的銀行卡信息后,又用丁某的身份信息在其手機上注冊了一張銀行卡,之后就開始實施頻繁轉賬。 在此期間,丁某還配合上線進行刷臉認證轉賬。 第二天再次進行了類似操作后,上線給了丁某550元,讓其回家,并在軟件中將丁某拉黑。
4月12日,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jīng)查,其提供的銀行卡共流入資金81萬余元。其中,有3名電信詐騙被害人的被詐騙款共計14萬元是通過丁某的銀行卡收取、轉移的。
該案在廬陽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被告人丁某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8月1日,廬陽區(qū)檢察院依法對該案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