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南陵縣法院開庭審理卞某霞訴李某某離婚糾紛案一案。卞某霞之子卞某某因不愿其父母離婚,欲阻止法院庭審程序。當日,卞某某攜帶事先準備的農藥進入法庭,在該案即將開庭之際,乘工作人員不備,拽壞被告席話筒。在該起離婚案件承辦法官朱某某進入法庭后,卞某某上前抱住朱某某并咬住朱某某的面部,用腳踢朱某某大腿內側,造成朱某某面部受傷流血和腿部受傷。期間,卞某某兩次走至法庭窗戶前,擬作跳樓狀擾亂法庭秩序。當日,因庭審活動被迫中斷,該起離婚案件延期審理。經鑒定,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該案偵查終結后,南陵縣公安局以妨害公務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21年1月7日,蕪湖市檢察院將該案指定灣沚區(qū)檢察院依法管轄。灣沚區(qū)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卞某某實施攜帶毒害性物品進入法庭、故意毀壞庭審設施、毆打司法工作人員等行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損害司法權威,依法應當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定罪處罰。2021年1月28日,灣沚區(qū)檢察院以卞某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依法提起公訴。被告人卞某某當庭認罪認罰,灣沚區(qū)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ǘ蛩痉üぷ魅藛T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ㄈ┪耆琛⒄u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ㄋ模┯袣姆ㄍピO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