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蕪湖市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張某甲等詐騙一案,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增加徒刑9個月。
上訴人張某甲于2018年初加入以張某乙為首的詐騙犯罪集團,該詐騙犯罪集團通過在朋友圈發(fā)送大量虛假信息,誘騙微信好友在其詐騙交易平臺進行注冊、入金、交易,并采用后臺控制“殺單”等方式,故意制造被害人因操作失誤而導致投資虧損的假象。張某甲作為主犯,先后招募多名被告人作為實施詐騙犯罪的所謂“業(yè)務員”。該詐騙犯罪集團騙取41名被害人共計約人民幣106萬余元。其中,張某甲組織“業(yè)務員”騙取6名被害人共計約人民幣32萬余元。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告知上訴人張某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張某甲自愿認罪、悔罪,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19年8月1日,鳩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起公訴。2019年12月12日鳩江區(qū)人民法院依法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對張某甲從寬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一審宣判后,上訴人張某甲在沒有新證據(jù)的情況下以原審認定犯罪數(shù)額有誤及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蕪湖市檢察機關認為,張某甲屬于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一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應再適用,故依法提出抗訴。
2020年7月21日,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對上訴人張某甲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檢察機關抗訴及相關出庭意見予以支持,依法撤銷一審對張某甲的刑事判決,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上訴人張某甲本已通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獲得了從寬的處罰,但卻試圖通過上訴不加刑原則獲得更輕的量刑。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在于被告人真誠、徹底的認罪悔罪,同時其在提高司法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發(fā)揮教育矯治作用等也有重要的價值。認罪認罰后反悔上訴的行為不僅體現(xiàn)出上訴人并非真心悔過,同時使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際效果和價值大大貶損,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和嚴肅性。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應當依法充分行使抗訴權,維護法律權威,保障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依法正確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