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
銅陵縱陽:民事監(jiān)督促改判 肇事賠償終著落
時間:2023-10-07  作者:吳有蘭 王夢莉  新聞來源: 【字號: | |

“盼了這么久的說法,終于討到了公正判決,我真不知道該怎么感謝你們才好?!苯赵跇宏柨h,因車禍喪夫的許某終于拿到法院改判后的肇事賠償再審判決,滿含熱淚向檢察官訴表達感激之情。
  2021年9月一天,一輛重型牽引貨車與許某丈夫黃某所駕駛的摩托車意外發(fā)生碰撞,造成黃某當場死亡。然而,這起意外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承擔問題”卻成了保險公司、貨車駕駛人和所有人、車輛統(tǒng)籌公司等多方激烈爭議的焦點。此時許某自身情況也不容樂觀,因患病喪失大部分勞動能力,生活主要依靠丈夫扶養(yǎng),加之喪夫之痛,一時間生活似乎沒了指望。原本寄希望于通過訴訟途徑解決賠償問題,但判決未能如其所愿,賠償也遲遲落實不到位。
  經過一審、再審程序后,許某等人不服原生效判決,且多次信訪無果,不得已轉向樅陽縣檢察院申請監(jiān)督。
  原生效判決究竟有沒有不當之處?到底是什么原因阻礙了賠償款的落實?樅陽縣檢察院對原審案件、許某的申請監(jiān)督理由進行了全面認真審查,發(fā)現肇事車輛除投保交強險外,還在某車輛運輸服務公司參加了100萬元第三者責任統(tǒng)籌。受害人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肇事車輛所有人及保險公司、某車輛運輸服務公司3方均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審法院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許某經濟損失10余萬元,其他損失由某車輛運輸服務公司賠償,肇事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責任。據了解,該肇事車輛所有人系接受該車輛駕駛人提供勞務的一方,依法理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其與某車輛運輸服務公司簽訂合同相關約定,但某車輛運輸服務公司本身并不屬于商業(yè)保險公司,其保障能力極其有限,目前在法院有多起執(zhí)行案件,資產根本不足以賠付。因案件涉及保險合同的法律性質及效力,檢察機關全面審查案涉合同、分析類案情況、相關政策精神,認為原審判決在法律適用上確有錯誤。為確保監(jiān)督的精準性,2022年12月,樅陽縣檢察院就該案進行公開聽證。聽證人員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實后,均同意檢察機關發(fā)揮民事監(jiān)督檢察職能,對該案進行監(jiān)督糾錯。
  2023年3月,樅陽縣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后,法院裁定對本案再審,并完全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建議,依法糾正原審部分錯誤認定,改判肇事車輛所有人賠償許某經濟損失,某車輛運輸服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至此,在檢察機關的精準監(jiān)督下,許某一家人壓在心底的石頭終于落了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