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檢察
歷經五輪調解 涉案三方終和解
時間:2022-10-11  作者:  新聞來源: 【字號: | |
“按照調解協(xié)議書的規(guī)定時限,90萬元的款項已經全部轉到我公司賬上?,F在官司終于徹底結束了,可以安心地抓經營發(fā)展了?!?月5日,合肥市廬陽區(qū)檢察院辦案檢察官羅潤電話回訪了案件申請監(jiān)督人、滁州某建設公司負責人王某,談起案后的狀況,王某激動地說。
  強制執(zhí)行后申請檢察監(jiān)督
  今年2月21日,廬陽區(qū)檢察院受理了一起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裁判申請檢察監(jiān)督案。在全面審查卷宗材料后,辦案檢察官很快理清了該案的訴訟過程。
  2017年,滁州某建設公司在合肥承建了一環(huán)保工程項目。因工程建設需要,該公司與被申訴人合肥某商貿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合肥某商貿公司向滁州某建設公司承建的工程供應鋼材。被申訴人高某系該環(huán)保工程項目負責人,作為合同需方代理人,高某出具了一份《特別約定》,承諾對上述合同履行承擔連帶責任。之后,合肥某商貿公司依約向滁州某建設公司供應鋼材近700噸,價值267萬余元。滁州某建設公司累計支付貨款180萬元。2018年7月底,兩公司對賬并形成結算單。清算單載明,滁州某建設公司欠合肥某商貿公司貨款87萬余元。雙方約定,當年8月底前全部結清,利息15萬余元。但是,上述款項并沒有如期結清。
  2020年6月4日,合肥某商貿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當年12月1日,被告滁州某建設公司和高某,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后法院判令滁州某建設公司向合肥某商貿公司支付貨款及利息共計135萬余元,高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未在判決指定的期間內履行到位,則要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判決生效后,合肥某商貿公司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2021年5月21日,法院依法從滁州某建設公司賬戶執(zhí)行扣劃158萬余元,其中包括判決的135萬余元以及延遲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23萬余元。
  案件執(zhí)行完畢后,滁州某建設公司不服法院一審判決和強制執(zhí)行,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向廬陽區(qū)檢察院申請了檢察監(jiān)督。
  個人賬戶轉款性質成焦點
  一審開庭時,作為被告的滁州某建設公司和高某為何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呢?后辦案檢察官查明,合肥某商貿公司提起訴訟后,法院采取多種方式都無法聯系到高某,遂采用公告送達;滁州某建設公司雖收到出庭應訴通知,但在開庭當日卻忘記了此事。
  把涉案金額徹底搞清楚,成為辦案檢察官需要拉直的第二個問號。涉案三方對立情緒比較嚴重,核心問題就是涉案金額。滁州某建設公司在申請檢察監(jiān)督時認為,拖欠的貨款僅為26萬余元,這與一審判決中認定的87萬余元相差巨大。
  為查清拖欠金額,辦案檢察官調取了法院相關卷宗材料,對涉案三方進行了逐一詢問。辦案檢察官發(fā)現,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除了滁州某建設公司支付的180萬元貨款外,高某還曾分多筆向合肥某商貿公司負責人及其家人的私人賬戶共計轉賬60萬余元。滁州某建設公司及高某均認為,這60萬余元也是貨款。而合肥某商貿公司則認為,這60萬余元是押金并非貨款,并因此在向法院起訴時未將這60萬余元扣除。
  辦案檢察官同時了解到,在一審判決生效后,合肥某商貿公司曾與滁州某建設公司協(xié)商,同意將高某支付的60萬余元沖抵貨款,但最終雙方未能達成一致。
  情理法融合三方達成和解
  初次協(xié)調時,涉案三方均認為自己有理、對方有過錯。滁州某建設公司希望檢察機關加強監(jiān)督,推動該案能夠再審,進而作出只需償還26萬余元貨款及相應利息的新判決。辦案檢察官認為,雖然涉案三方均有對立情緒,但對實際拖欠貨款都認同,都希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調解還應該繼續(xù)開展下去。
  在隨后的第二、三輪調解中,辦案檢察官與三方當事人進行了多次溝通和釋法說理。后涉案三方的情緒均有所軟化,同意調解結案。然而,在調解時,合肥某商貿公司與滁州某建設公司在退還數額方面又產生重大分歧。合肥某商貿公司愿意退還60萬余元,但滁州某建設公司則認為扣除拖欠的貨款和相應利息后,其余被執(zhí)行款均應返還。辦案檢察官認為:按照合肥某商貿公司給出的退款方案,其持續(xù)占有超出實際受損數額的資金,于法無據;而滁州某建設公司則沒有充分考慮合肥某商貿公司為追回拖欠貨款所付出的訴訟、人力、時間等成本,于情不合。
  2022年5月19日,第五輪調解時,涉案三方進行了面對面協(xié)商,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和解協(xié)議。三方約定:高某前期支付給合肥某商貿公司負責人嚴某及其家人的60萬余元沖抵貨款,雙方不得再相互追償;在今年6月30日前,合肥某商貿公司分4次歸還建設公司90萬元;涉案三方執(zhí)行和解協(xié)議,不再對原判決和原執(zhí)行行為進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