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
滁州甲建筑公司民間借貸糾紛
裁判結果監(jiān)督案
【基本案情】
時某、金某甲與案外人金某乙三人于2012年4月以時某名義借用滁州甲建筑公司資質合伙投標鳳陽縣府城鎮(zhèn)某工程,每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中標后,三人約定金某甲、金某乙將股份轉讓給時某后退出合伙,并幫助時某協(xié)調資金,時某按2.1%的月利率支付利息。2012年9月26日,時某與滁州甲建筑公司簽訂一份《內部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滁州甲建筑公司將鳳陽縣府城鎮(zhèn)某工程發(fā)包給時某施工。之后,時某組建工程項目部進行施工。2012年8月6日至2014年5月6日,時某多次向金某甲借款本金合計1135萬元。2013年10月19日(此前借款合計850萬元)之前,時某按時支付利息,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歸還本金。2016年1月9日,時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在上述借款借條上補蓋了其私刻的案涉工程項目部印章。2016年2月26日,金某甲向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滁州甲建筑公司與時某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安徽省鳳陽縣人民法院一審對時某與金某甲形成借貸關系及1135萬元借款本金數(shù)額予以認定,但對借條上工程項目部印章系時某按照金某甲的要求事后補蓋的事實未予認定,認為時某作為案涉工程的內部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代表工程項目部向金艷借款,之后在借條上補蓋工程項目部公章,應認定工程項目部和時金林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因工程項目部系滁州甲建筑公司內設機構,無獨立法人資格,該償還本息之法律責任由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擔。判決:滁州甲建筑公司與時某返還金某甲借款本金1135萬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滁州甲建筑公司不服,上訴至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金某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法院查封了滁州甲建筑公司賬戶,并從該公司其他在建工程賬戶上劃扣一千多萬元。同時,公安機關以滁州甲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鐘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并將鐘某刑事拘留、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監(jiān)督情況】
受理審查 滁州甲建筑公司不服二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后又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提請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抗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全面了解了執(zhí)行案件和刑事案件的進展情況,并圍繞案件事實和法律爭議焦點舉行公開聽證,邀請三位專家、兩位人民監(jiān)督員參加聽證會并發(fā)表了咨詢意見。后該案還提交民事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討論。
監(jiān)督意見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向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認為時某并非滁州甲建筑公司職工,其系借用該公司資質承包工程,其向金某甲借款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時某系以個人名義借款,后補蓋的項目部印章系其私刻,滁州甲建筑公司對其借款不知情,沒有共同借款的合意,不構成共同借款;金某甲出借款項前知道時某系借用滁州甲建筑公司資質承包工程,也知道借款人是時某個人,其在時某不能償還借款時要求時某在借條上補蓋項目部印章,意圖將債務轉嫁給滁州甲建筑公司,因此,其不符合表見代理中善意第三人的條件,時某的借款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因此,判決讓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適用法律錯誤。
監(jiān)督結果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鐘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刑事案件一審已開過庭,鳳陽縣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供的抗訴通知書后,對鐘某予以取保候審。
2020年3月30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民再142號民事判決。認定時某的借款行為既不屬于職務行為,也不構成表見代理,滁州甲建筑公司與時某也不是共同借款人,原審法院判決滁州甲建筑公司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對抗訴機關的相關抗訴意見予以采納并改判。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鳳陽縣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對鐘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起訴,2020年5月15日,鳳陽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1.檢察機關在審查該類案件時,要注重審查項目部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表見代理或者共同行為。建筑施工企業(yè)自己施工和實際施工人借用資質施工,均成立工程項目部,由工程項目部組織施工。實踐中因建筑施工企業(yè)不愿意承擔工程項目部借款、購買建材、租賃設備等產生的債務的糾紛案件,往往是因建筑施工企業(yè)與項目部負責人是借用資質關系,建筑施工企業(yè)對項目部的上述行為不知情、不監(jiān)管或者也無法監(jiān)管。檢察機關在審查該類案件時要注意甄別項目部負責人、經辦人的身份及其與建筑施工企業(yè)的關系問題。要注意審查項目部負責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職務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是否為共同行為主體。
2.檢察機關要增強保護民營企業(yè)的意識,對涉民企案件做到精準監(jiān)督。檢察機關在審查本案時了解到二審判決生效后,滁州甲建筑公司的幾個在建工程賬戶已被查封并已被劃扣一千多萬元款,幾個工地被迫停工,公司面臨倒閉,而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機關以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被逮捕并提起公訴。為此,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對該案舉行了公開聽證,并充分借助“外腦”,邀請專家咨詢委員、人民監(jiān)督員參與聽證,認真聽取了各方意見。聽證專家從原審判決是否錯誤、錯在何處、檢察機關的抗點在哪里等提出了很好的意見。同時注重借助集體智慧,將案件提交檢察官聯(lián)席會議討論,在取得一致意見后,提出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