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日,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郭某等16人涉黑案在五河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郭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斗毆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一百二十八萬六千元,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5名黑社會組織積極參加者分別判處十一年六個月至十五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6名黑社會組織一般參加者分別判處五年三個月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余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一年六個月到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五河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自上世紀90年代末,被告人郭某在五河縣城關地區(qū)開始混跡社會,持汽槍、刀等兇器多次隨意毆打他人,逐漸有了惡名,通過經(jīng)營KTV、開設賭場、賭場內(nèi)放高利貸等逐漸積累了一定的經(jīng)濟實力。先后招攬張某、查某及鄒某等社會閑散人員在五河縣城及周邊地區(qū)實施開設賭場、在賭場放高利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并通過給零花錢、供吃喝玩樂等手段攏絡吳某、陳某等涉世不深的小青年并發(fā)展為小弟,逐步形成以郭某為首的犯罪組織。為了組織及成員的利益,被告人郭某利用該組織的惡勢力及其影響,組織領導實施、開設賭場,賭博,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故意傷害,敲詐勒索,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shù)厣鐣、?jīng)濟生活秩序。
法院審理認為,以郭某為首的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四個特征,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郭某等16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眾被告人在實施犯罪中分別所起的作用,綜合評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