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 開始,黨和國家遭到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嚴重的挫折和損失, 社會主義法制尤其是檢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的劫難。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從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是全局性的、長時間的“左”傾嚴重錯誤。
1966年8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選出機關“文化革命委員會籌委會”。 同年9月, 選出“文化革命委員會”。1966年12月, “四人幫” 攻擊“公安部、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從資本主義國家搬來的,是凌駕于黨政之上的官僚機構”,要把公、檢、法機關從“政治、思想、理論、組織上徹底砸爛”,全國各級政法機關遭到嚴重破壞,檢察機關成為重災區(qū)。1968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派駐軍代表,實行軍管。同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向中央提交《關于干部下放勞動的請示報告》; 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被撤銷。1969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159名干部、職工,由軍事代表和臨時革命領導小組帶隊,下放到湖北省荊州地區(qū)沙洋勞改農(nóng)場進行勞動鍛煉,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五七”干校。
同年12月,又下放疏散了兩批干部、職工家屬共82戶212人,除在京留守人員外,僅剩干部、職工家屬14戶20人。1973年10月,撤銷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在“五七” 干校的干部大部分分配了工作。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我國第二部憲法?!捌呶濉?nbsp;憲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機關被撤銷的事實,得到了國家根本大法的確認。
新中國檢察制度建立時間不長,檢察工作就經(jīng)歷了“三起三落”。第一次是在 1951年冬天的編制會議上討論精簡國家機構時,有人提出檢察工作“可有可無”,應予裁減。第二次是1960 年冬精減國家機構時,康生、謝富治提出合署辦公,受公安部黨組統(tǒng)率;地方檢察機關的存廢,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決定。第三次是檢察機關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撒銷。前兩次,檢察機關據(jù)理力爭,直接向毛澤東、劉少奇、彭真等中央領導報告反映,使檢察機關保留了下來。而在“文化大革命”中,檢察工作真正“落”下去了,這是法制建設中的深刻教訓。
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深刻地分析了長期以來我國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中國是一個封建歷史很長的國家, 我們黨對封建主義特別是對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紳惡霸進行了最堅決最徹底的斗爭,在反封建斗爭中養(yǎng)成了優(yōu)良的民主傳統(tǒng);但是長期封建專制主義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遺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肅清的,種種歷史原因又使我們沒有能把黨內(nèi)民主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雖然制定了法律,卻沒有應有的權威。”
人民檢察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發(fā)展進程中遭遇嚴重挫折的歷史啟示我們,檢察制度是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和重要環(huán)節(jié)。忽視檢察工作甚至取消檢察機關,都意味著法制的削弱和破壞。檢察機關被撤銷的時期,正是社會主義法制遭受最嚴重破壞的時期。